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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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被告上诉後法律变更?
时间Sat Nov 28 00:15:39 2009
※ 引述《hsun3616 (God Bless Mario)》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请问各位大大:
: 被告一审被判处徒刑12年
: 上诉二审期间法律变更
: 新法跟旧法比较,新法对被告有利
: 但是被告上诉期间具状撤回上诉(被告自称公设辩护人未告知法律已变更)
: 案件定谳後现入监服刑中
: 问题:
: 请问 收容人有啥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 再者 公设辩护人有啥责任? (法律依据?)
: 二审承审法官有啥责任? (法律依据?)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这个问题是我这五天来看过最棒的!! (SERIOUS!!)
我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可以透过刑事诉讼法再审来救济
可是後来想一想不对
我觉得应该是透过非常上诉
可是这又有一个问题
因为原本的判决也没有适用法律错误
但原本的判决也没有认定事实错误
有点既再审也不是 非常上诉也不对的感觉
但依照刑事诉讼法420条
第 420 条
有罪之判决确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为受判决人之利益,得声请再审
︰
一、原判决所凭之证物已证明其为伪造或变造者。
二、原判决所凭之证言、监定或通译已证明其为虚伪者。
三、受有罪判决之人,已证明其系被诬告者。
四、原判决所凭之通常法院或特别法院之裁判已经确定裁判变更者。
五、参与原判决或前审判决或判决前所行调查之法官,或参与侦查或起诉
之检察官,因该案件犯职务上之罪已经证明者,或因该案件违法失职
已受惩戒处分,足以影响原判决者。
六、因发现确实之新证据,足认受有罪判决之人应受无罪、免诉、免刑或
轻於原判决所认罪名之判决者。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证明,以经判决确定,或其刑事诉讼
不能开始或续行非因证据不足者为限,得声请再审。
我觉得可以依据第一项第六款
以发现确实的新证据来认定被告足以受轻於原判决所认罪名来请求救济
但是实务见解是认为所谓发现确实的新证据
好像限於判决前已存在但判决时未发现
如果是判决後才发生的事实就不算新证据
很明显的这样的说法不合理
因为新的证据也可能发生在判决之後
所以我认为可以声请再审请求救济
而且这攸关被告自由权 再审法院应该会允许
公设辩护人有民事上的过失侵权责任
应该要赔钱吧
二审法官我想得到的责任应该是没有尽到诉讼照顾义务及有利不利一并注意义务
不过这好像是检察官的责任耶
好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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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11.66
1F:→ hsinyeh:哪来的新证据....另刑诉第二条虽为有利不利须一体注意 11/28 03:04
2F:→ hsinyeh:但是没有未注意後的结果 你要不要想一想再写一篇= =? 11/28 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