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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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繼承] 時效性
時間Sat Nov 28 00:06:45 2009
※ 引述《ivy3103 (cc)》之銘言:
: 我想請問各位專業人士
: 所謂辦相關拋棄繼承等時間必須要在兩個月之內
: 我想請問如果其他兄弟姐妹要放棄並將奶奶房子過戶給我爸爸
: 如果超過兩個月之後才達成協議的話
: 是不是就來不及辦理了呢
: 目前不能理解的是兩個月之內辦理與兩個月之後辦理
: 差異會在哪裡 會是遺產稅的問題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等一下
第一
拋棄繼承現在不是兩個月了
而是三個月內辦理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而且要用書面向法院聲請才算數喔
再來
如果你爸爸的其他兄弟姊妹都拋棄繼承
照理來說
會溯及喪失繼承權
如果超過三個月仍未辦理拋棄繼承
依照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會變成限定繼承
這時候你爸爸和他的兄弟姊妹對財產成為公同共有
如果要把房子過戶給你爸爸還是可以
但是要全部的人一起去登記才可以
第 828 條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
定之。
第八百二十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及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於公同共有
準用之。
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
人全體之同意。
先拋棄繼承後過戶
或是限定繼承後才以公同共有身分關係去過戶
搞不好有一些稅的問題
但稅法我不太懂 要請教板上懂稅法的人
我對稅法超頭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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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