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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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继承] 时效性
时间Sat Nov 28 00:06:45 2009
※ 引述《ivy3103 (cc)》之铭言:
: 我想请问各位专业人士
: 所谓办相关抛弃继承等时间必须要在两个月之内
: 我想请问如果其他兄弟姐妹要放弃并将奶奶房子过户给我爸爸
: 如果超过两个月之後才达成协议的话
: 是不是就来不及办理了呢
: 目前不能理解的是两个月之内办理与两个月之後办理
: 差异会在哪里 会是遗产税的问题吗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等一下
第一
抛弃继承现在不是两个月了
而是三个月内办理
第 1174 条
继承人得抛弃其继承权。
前项抛弃,应於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
抛弃继承後,应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而且要用书面向法院声请才算数喔
再来
如果你爸爸的其他兄弟姊妹都抛弃继承
照理来说
会溯及丧失继承权
如果超过三个月仍未办理抛弃继承
依照
第 1148 条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
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於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继承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会变成限定继承
这时候你爸爸和他的兄弟姊妹对财产成为公同共有
如果要把房子过户给你爸爸还是可以
但是要全部的人一起去登记才可以
第 828 条
公同共有人之权利义务,依其公同关系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为或习惯
定之。
第八百二十条、第八百二十一条及第八百二十六条之一规定,於公同共有
准用之。
公同共有物之处分及其他之权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得公同共有
人全体之同意。
先抛弃继承後过户
或是限定继承後才以公同共有身分关系去过户
搞不好有一些税的问题
但税法我不太懂 要请教板上懂税法的人
我对税法超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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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