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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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時間Fri Nov 27 13:46:39 2009
※ 引述《whizkid62 (說好單挑你卻拿刀)》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男方(滿20)
: 女方(現已滿16)
: 前陣子男女雙方吵架分手之後 女方家長要求和解賠償90萬 否則就提告
: 男方經濟能力根本無法負擔
: 可是當初雙方交往甚至同居時 女方家長都知情且同意(包含同居)
: 而且女方的生活起居花費有很大一部分是由男方在負責
: 事後吵架分手後卻堅持提告(當初沒滿16就有發生性行為)
: 男方書念不多 算是中輟 因為咬字不標準 也不太講話
: 在法庭上都居劣勢 聽說初步的判決好像是10個月
: 問題:
: 不知道能尋求什麼協助,我知道罪名是穩成立的,不過能減少刑期也好
: 畢竟當初是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
: 能找免費扶助的律師嗎 不知道可以接受協助這類的案件嗎
: 我想找方法幫幫我的朋友 感恩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其實我覺得刑法227條是個很有問題的法律
因為他沒有去區分
行為人與被行為人兩者間關係為何種
就一律處罰
有違憲的疑慮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照這個條文來看
國中生和高一生如果兩個人相愛發生關係
兩個人竟然都會面對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顯不合理
本件個案中
當事人與女方你情我願再一起
家長也知情並允許
還因此而判刑實在不妥當
要事我是法官
頂多判易服社會勞動
因為這不是犯罪問題
這是社會和家庭問題
和感情問題
那我以前國三的時候也跑去我女朋友房間
難道也觸犯這條罪嗎
根本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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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0.127.47.41
1F:推 hoboks:兩個都未滿16 有兩小無猜條款 11/27 13:47
2F:推 hsinyeh:兩小無猜條款你沒看過...你刑分課本應該有... 11/27 13:50
3F:→ sindyevil:你去女友房間啊 然後咧?(好奇貌) 你忘了229-1嗎? 11/27 13:53
4F:推 sindyevil:打錯條號是227-1.非告訴乃論是229. =.= 11/27 13:57
5F:→ yuusnow:兩小無猜條款蠻有名的阿 未滿18適用 11/27 16:54
6F:推 iiiivy:我以為兩小無猜只適用於兩人都未成年... 11/27 22:10
7F:→ yuusnow:不是 229-1是犯罪之人未滿18就可以適用 不用兩人都未滿18 11/27 22:22
8F:→ yuusnow:再說我們主要是針對"國中生"與"高中生"兩情相悅這點 11/27 22:23
9F:→ yuusnow:只是既然犯227然後有229-1的適用,那就代表兩人均未滿18 11/27 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