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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ndleK (candle)》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家的貓是從小就養 差不多一個多月大的時候養他 : 他是一隻公貓 從小就一直吃「偉X」的貓食 : 期間有換其他的貓食 可是後來還是持續吃「偉X」 : 今天11月他三天三夜不吃不喝 完全攤在那邊不動 : 而且還尿不出來 不吃不喝的三天前 : 他還一直舔他的生殖器官 : 我爸帶他去看醫生之後診斷出來是 : 「急性尿道阻塞伴隨急性腎衰竭」 : 尿毒已經充滿全身 而且手術過程 : 尿出來都是血尿 : 聽醫生說 貓因為有舔他的生殖器官所以好像變的更嚴重 : 醫生說 因為那家貓食太鹹了 而且 : 上網找資料後發現 公貓很容易因為這家貓食而得到尿道結石 : 我有手術過程的影片 : 問題: : 請問這樣我能對那家貓食提出告訴嗎? : 我要準備什麼嗎? : 因為我家貓真的很嚴重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其實你這個案件我覺得可以從個人權利受損 和團體權利受損兩方面來分析 從個人權利來看 貓咪法律上不把它當成是人而是物(這點我不同意 我認為有生命的都有權利) 所以今天你買廠商出售的飼料 而因為這個飼料使得你的貓腎衰竭(之前寶路也有相關事件發生) 所以很明顯的 你的權利受到侵害(物的財產權) 這符合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 而可以向廠商經銷商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當然有的貓咪就像我們的家人依樣 家人重病我們精神肯定會受到嚴重損害 所以這方面我也認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相關法條參照如下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但是上面是從實體法來分析 如果是走訴訟的角度來看 我建議你主張商品製造人的責任 會對你比較有利 第 191- 1 條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 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 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 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 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 欠缺。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上面是個人求償的部分 但是你一個人勢單力薄 而且廠商就算賠你一個人錢 對他們的財務經營影響也不大 以後他們還是會販賣這種有毒商品 傷害我們心愛的狗狗貓咪 所以在民事訴訟法邱聯恭教授的全力推動下 在我們的民事訴訟領域 已經發展出一種團體訴訟 這種訴訟專門給吃悶虧的消費者使用 但是要符合壹定的門檻才能提出 相關事項你可以詢問地方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 這裡我提出相關法條供參考 這種訴訟很好用 又是免費的 如果真的想幫貓咪出一口氣 也避免其他的貓狗中標 建議團體一併提出 先前的戴爾事件 台灣消費者好像也是團體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1.因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或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實而有共同利益之多 數人,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同種類之法律關係起訴者, 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或由被選定人聲請經法院認為適當時,公 告曉示其他共同利益人,得於一定期間內以書狀表明其原因事實、證據及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第四十一條為選 定。 2.其他有共同利益之人,亦得聲請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告曉示。 3.併案請求之書狀,應以繕本或影本送達於兩造。 4.第一項之期間至少應有二十日,公告應黏貼於法院公告處,並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5.第一項原被選定人不同意者,法院得依職權公告曉示其他共同利益人起訴 ,由法院併案審理。 第44- 3條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於章 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多數人利益之行為人,提起不作為之訴。 前項許可及監督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消費者保護法第 50 條 1.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 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2.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 ,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3.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 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4.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 計算。 5.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 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 之消費者。 6.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在這些訴訟當中 你們部用太擔心舉證責任的問題 因為這些舉證責任 應該都會歸由廠商舉證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再來這是免費的 而且理論上可以要到該有的賠償 但是要有幾個人積極一點為大家跑程序就是 如果有律師願意幫忙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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