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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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貓因為吃了某家貓食而生重病
時間Fri Nov 27 11:35:56 2009
※ 引述《candleK (candle)》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家的貓是從小就養 差不多一個多月大的時候養他
: 他是一隻公貓 從小就一直吃「偉X」的貓食
: 期間有換其他的貓食 可是後來還是持續吃「偉X」
: 今天11月他三天三夜不吃不喝 完全攤在那邊不動
: 而且還尿不出來 不吃不喝的三天前
: 他還一直舔他的生殖器官
: 我爸帶他去看醫生之後診斷出來是
: 「急性尿道阻塞伴隨急性腎衰竭」
: 尿毒已經充滿全身 而且手術過程
: 尿出來都是血尿
: 聽醫生說 貓因為有舔他的生殖器官所以好像變的更嚴重
: 醫生說 因為那家貓食太鹹了 而且
: 上網找資料後發現 公貓很容易因為這家貓食而得到尿道結石
: 我有手術過程的影片
: 問題:
: 請問這樣我能對那家貓食提出告訴嗎?
: 我要準備什麼嗎?
: 因為我家貓真的很嚴重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其實你這個案件我覺得可以從個人權利受損
和團體權利受損兩方面來分析
從個人權利來看
貓咪法律上不把它當成是人而是物(這點我不同意 我認為有生命的都有權利)
所以今天你買廠商出售的飼料
而因為這個飼料使得你的貓腎衰竭(之前寶路也有相關事件發生)
所以很明顯的 你的權利受到侵害(物的財產權)
這符合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
而可以向廠商經銷商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當然有的貓咪就像我們的家人依樣
家人重病我們精神肯定會受到嚴重損害
所以這方面我也認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相關法條參照如下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但是上面是從實體法來分析
如果是走訴訟的角度來看
我建議你主張商品製造人的責任 會對你比較有利
第 191- 1 條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
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
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
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
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
欠缺。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上面是個人求償的部分
但是你一個人勢單力薄
而且廠商就算賠你一個人錢
對他們的財務經營影響也不大
以後他們還是會販賣這種有毒商品
傷害我們心愛的狗狗貓咪
所以在民事訴訟法邱聯恭教授的全力推動下
在我們的民事訴訟領域
已經發展出一種團體訴訟
這種訴訟專門給吃悶虧的消費者使用
但是要符合壹定的門檻才能提出
相關事項你可以詢問地方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
這裡我提出相關法條供參考
這種訴訟很好用 又是免費的
如果真的想幫貓咪出一口氣
也避免其他的貓狗中標
建議團體一併提出
先前的戴爾事件
台灣消費者好像也是團體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1.因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或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實而有共同利益之多
數人,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同種類之法律關係起訴者,
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或由被選定人聲請經法院認為適當時,公
告曉示其他共同利益人,得於一定期間內以書狀表明其原因事實、證據及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第四十一條為選
定。
2.其他有共同利益之人,亦得聲請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告曉示。
3.併案請求之書狀,應以繕本或影本送達於兩造。
4.第一項之期間至少應有二十日,公告應黏貼於法院公告處,並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5.第一項原被選定人不同意者,法院得依職權公告曉示其他共同利益人起訴
,由法院併案審理。
第44- 3條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於章
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多數人利益之行為人,提起不作為之訴。
前項許可及監督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消費者保護法第 50 條
1.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
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2.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
,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3.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
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4.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
計算。
5.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
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
之消費者。
6.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在這些訴訟當中
你們部用太擔心舉證責任的問題
因為這些舉證責任
應該都會歸由廠商舉證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再來這是免費的
而且理論上可以要到該有的賠償
但是要有幾個人積極一點為大家跑程序就是
如果有律師願意幫忙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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