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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ndleK (candle)》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家的猫是从小就养 差不多一个多月大的时候养他 : 他是一只公猫 从小就一直吃「伟X」的猫食 : 期间有换其他的猫食 可是後来还是持续吃「伟X」 : 今天11月他三天三夜不吃不喝 完全摊在那边不动 : 而且还尿不出来 不吃不喝的三天前 : 他还一直舔他的生殖器官 : 我爸带他去看医生之後诊断出来是 : 「急性尿道阻塞伴随急性肾衰竭」 : 尿毒已经充满全身 而且手术过程 : 尿出来都是血尿 : 听医生说 猫因为有舔他的生殖器官所以好像变的更严重 : 医生说 因为那家猫食太咸了 而且 : 上网找资料後发现 公猫很容易因为这家猫食而得到尿道结石 : 我有手术过程的影片 : 问题: : 请问这样我能对那家猫食提出告诉吗? : 我要准备什麽吗? : 因为我家猫真的很严重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其实你这个案件我觉得可以从个人权利受损 和团体权利受损两方面来分析 从个人权利来看 猫咪法律上不把它当成是人而是物(这点我不同意 我认为有生命的都有权利) 所以今天你买厂商出售的饲料 而因为这个饲料使得你的猫肾衰竭(之前宝路也有相关事件发生) 所以很明显的 你的权利受到侵害(物的财产权) 这符合民法侵权行为之规定 而可以向厂商经销商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当然有的猫咪就像我们的家人依样 家人重病我们精神肯定会受到严重损害 所以这方面我也认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的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参照如下 民法第 184 条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於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於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 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条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 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前二项规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 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 但是上面是从实体法来分析 如果是走诉讼的角度来看 我建议你主张商品制造人的责任 会对你比较有利 第 191- 1 条 商品制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费所致他人之损害,负赔偿责任。但 其对於商品之生产、制造或加工、设计并无欠缺或其损害非因该项欠缺所 致或於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项所称商品制造人,谓商品之生产、制造、加工业者。其在商品上附加 标章或其他文字、符号,足以表彰系其自己所生产、制造、加工者,视为 商品制造人。 商品之生产、制造或加工、设计,与其说明书或广告内容不符者,视为有 欠缺。 商品输入业者,应与商品制造人负同一之责任。 上面是个人求偿的部分 但是你一个人势单力薄 而且厂商就算赔你一个人钱 对他们的财务经营影响也不大 以後他们还是会贩卖这种有毒商品 伤害我们心爱的狗狗猫咪 所以在民事诉讼法邱联恭教授的全力推动下 在我们的民事诉讼领域 已经发展出一种团体诉讼 这种诉讼专门给吃闷亏的消费者使用 但是要符合壹定的门槛才能提出 相关事项你可以询问地方消费者保护主管机关 这里我提出相关法条供参考 这种诉讼很好用 又是免费的 如果真的想帮猫咪出一口气 也避免其他的猫狗中标 建议团体一并提出 先前的戴尔事件 台湾消费者好像也是团体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44-2条 1.因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或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实而有共同利益之多 数人,依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选定一人或数人为同种类之法律关系起诉者, 法院得徵求原被选定人之同意,或由被选定人声请经法院认为适当时,公 告晓示其他共同利益人,得於一定期间内以书状表明其原因事实、证据及 应受判决事项之声明,并案请求。其请求之人,视为已依第四十一条为选 定。 2.其他有共同利益之人,亦得声请法院依前项规定为公告晓示。 3.并案请求之书状,应以缮本或影本送达於两造。 4.第一项之期间至少应有二十日,公告应黏贴於法院公告处,并登载公报、 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其费用由国库垫付。 5.第一项原被选定人不同意者,法院得依职权公告晓示其他共同利益人起诉 ,由法院并案审理。 第44- 3条 以公益为目的之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经其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於章 程所定目的范围内,得对侵害多数人利益之行为人,提起不作为之诉。 前项许可及监督办法,由司法院会同行政院定之。 消费者保护法第 50 条 1.消费者保护团体对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众多消费者受害时,得受让二 十人以上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後,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消费者得於 言词辩论终结前,终止让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通知法院。 2.前项诉讼,因部分消费者终止让与损害赔偿请求权,致人数不足二十人者 ,不影响其实施诉讼之权能。 3.第一项让与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 条第一项非财产上之损害。 4.前项关於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时效利益,应依让与之消费者单独个别 计算。 5.消费者保护团体受让第三项所定请求权後,应将诉讼结果所得之赔偿,扣 除诉讼及依前条第二项规定支付予律师之必要费用後,交付该让与请求权 之消费者。 6.消费者保护团体就第一项诉讼,不得向消费者请求报酬。 在这些诉讼当中 你们部用太担心举证责任的问题 因为这些举证责任 应该都会归由厂商举证 第 277 条 当事人主张有利於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但法律别有规定 ,或依其情形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再来这是免费的 而且理论上可以要到该有的赔偿 但是要有几个人积极一点为大家跑程序就是 如果有律师愿意帮忙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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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sinyeh:你怎麽动不动就拿191出来用= =? 11/27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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