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猫因为吃了某家猫食而生重病
时间Fri Nov 27 11:35:56 2009
※ 引述《candleK (candle)》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家的猫是从小就养 差不多一个多月大的时候养他
: 他是一只公猫 从小就一直吃「伟X」的猫食
: 期间有换其他的猫食 可是後来还是持续吃「伟X」
: 今天11月他三天三夜不吃不喝 完全摊在那边不动
: 而且还尿不出来 不吃不喝的三天前
: 他还一直舔他的生殖器官
: 我爸带他去看医生之後诊断出来是
: 「急性尿道阻塞伴随急性肾衰竭」
: 尿毒已经充满全身 而且手术过程
: 尿出来都是血尿
: 听医生说 猫因为有舔他的生殖器官所以好像变的更严重
: 医生说 因为那家猫食太咸了 而且
: 上网找资料後发现 公猫很容易因为这家猫食而得到尿道结石
: 我有手术过程的影片
: 问题:
: 请问这样我能对那家猫食提出告诉吗?
: 我要准备什麽吗?
: 因为我家猫真的很严重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其实你这个案件我觉得可以从个人权利受损
和团体权利受损两方面来分析
从个人权利来看
猫咪法律上不把它当成是人而是物(这点我不同意 我认为有生命的都有权利)
所以今天你买厂商出售的饲料
而因为这个饲料使得你的猫肾衰竭(之前宝路也有相关事件发生)
所以很明显的 你的权利受到侵害(物的财产权)
这符合民法侵权行为之规定
而可以向厂商经销商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当然有的猫咪就像我们的家人依样
家人重病我们精神肯定会受到严重损害
所以这方面我也认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的非财产上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参照如下
民法第 184 条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於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於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
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条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
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前二项规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
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
但是上面是从实体法来分析
如果是走诉讼的角度来看
我建议你主张商品制造人的责任 会对你比较有利
第 191- 1 条
商品制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费所致他人之损害,负赔偿责任。但
其对於商品之生产、制造或加工、设计并无欠缺或其损害非因该项欠缺所
致或於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项所称商品制造人,谓商品之生产、制造、加工业者。其在商品上附加
标章或其他文字、符号,足以表彰系其自己所生产、制造、加工者,视为
商品制造人。
商品之生产、制造或加工、设计,与其说明书或广告内容不符者,视为有
欠缺。
商品输入业者,应与商品制造人负同一之责任。
上面是个人求偿的部分
但是你一个人势单力薄
而且厂商就算赔你一个人钱
对他们的财务经营影响也不大
以後他们还是会贩卖这种有毒商品
伤害我们心爱的狗狗猫咪
所以在民事诉讼法邱联恭教授的全力推动下
在我们的民事诉讼领域
已经发展出一种团体诉讼
这种诉讼专门给吃闷亏的消费者使用
但是要符合壹定的门槛才能提出
相关事项你可以询问地方消费者保护主管机关
这里我提出相关法条供参考
这种诉讼很好用 又是免费的
如果真的想帮猫咪出一口气
也避免其他的猫狗中标
建议团体一并提出
先前的戴尔事件
台湾消费者好像也是团体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44-2条
1.因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或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实而有共同利益之多
数人,依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选定一人或数人为同种类之法律关系起诉者,
法院得徵求原被选定人之同意,或由被选定人声请经法院认为适当时,公
告晓示其他共同利益人,得於一定期间内以书状表明其原因事实、证据及
应受判决事项之声明,并案请求。其请求之人,视为已依第四十一条为选
定。
2.其他有共同利益之人,亦得声请法院依前项规定为公告晓示。
3.并案请求之书状,应以缮本或影本送达於两造。
4.第一项之期间至少应有二十日,公告应黏贴於法院公告处,并登载公报、
新闻纸或其他相类之传播工具,其费用由国库垫付。
5.第一项原被选定人不同意者,法院得依职权公告晓示其他共同利益人起诉
,由法院并案审理。
第44- 3条
以公益为目的之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经其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於章
程所定目的范围内,得对侵害多数人利益之行为人,提起不作为之诉。
前项许可及监督办法,由司法院会同行政院定之。
消费者保护法第 50 条
1.消费者保护团体对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众多消费者受害时,得受让二
十人以上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後,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消费者得於
言词辩论终结前,终止让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通知法院。
2.前项诉讼,因部分消费者终止让与损害赔偿请求权,致人数不足二十人者
,不影响其实施诉讼之权能。
3.第一项让与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
条第一项非财产上之损害。
4.前项关於消费者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时效利益,应依让与之消费者单独个别
计算。
5.消费者保护团体受让第三项所定请求权後,应将诉讼结果所得之赔偿,扣
除诉讼及依前条第二项规定支付予律师之必要费用後,交付该让与请求权
之消费者。
6.消费者保护团体就第一项诉讼,不得向消费者请求报酬。
在这些诉讼当中
你们部用太担心举证责任的问题
因为这些举证责任
应该都会归由厂商举证
第 277 条
当事人主张有利於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但法律别有规定
,或依其情形显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再来这是免费的
而且理论上可以要到该有的赔偿
但是要有几个人积极一点为大家跑程序就是
如果有律师愿意帮忙更好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0.127.47.41
1F:推 hsinyeh:你怎麽动不动就拿191出来用= =? 11/27 11:54
2F:→ newapply:因为很好用= = 11/27 11:57
3F:推 ChrisBear:您的民法老师应该很想...... 11/27 12:13
4F:推 gadoma: 把你的小六法撕了.... 11/27 12:24
5F:推 sindyevil:干麻毁书让出版商制造商机 把他电脑关了不是更好 11/27 12:50
6F:推 hoboks:要用191是不是先用消保法比较好? 11/27 13:50
7F:推 vampirex:举证责任引277不如贴一些实务见解.... 11/28 01:21
8F:推 abc0:三聚氯氨? 11/29 1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