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jacko ()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關於通行權
時間Thu Nov 26 22:11:47 2009
※ 引述《newapply (往前行)》之銘言:
: ※ 引述《jajacko ()》之銘言:
: : 事實經過:因為家中房子唯一對外道路是在人家土地上
: : 最近因為那土地(原本住家全部都搬走)
: : 被地主要回去 結果我們原本的道路他們要封起來
: : 並且開一條新的路給我們 並且說這是暫時的路
: : 以後不保證都是這一條
: : (那地主完全沒有跟我們協商 而且來就直接要封原本那一條對外道路
: : 最後我們請警察來他們才放棄)
: : 問題:請問對於我們唯一一戶住家有什麼可以保障道路權力嗎
: : 我們單純只是想知道地主可以這樣任意隨他心情
: : 開路來影響我們每天要走的對外道路
: : 或是我們可以主張什麼 以後可以就是都走某一條 而不會被他為難
: : 那地主今天也跟警察嗆聲 說土地是他的 他要怎用就怎用 跟警察沒關係
: 如果你確定這塊地上的道路是唯一的對外道路
: 那你們是有通行的權利的
: 在民法上叫作袋地通行權
: 就是專門保障像你們這種被別人的地包住的人
: 第 787 條
: 1.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
: 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 2.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
: 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 3.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所以你可以主張通行經過他的土地
: 但是可能會有一些支付償金的問題(因為他的地也不能用了)
: 如果金額談不攏
: 依照同法第四項準用779第四項
: 你們可以請法院判決決定
: 第 779 條
: 1.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
: ,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 2.前項情形,有通過權之人對於鄰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 3.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 4.第一項但書之情形,鄰地所有人有異議時,有通過權之人或異議人得請求
: 法院以判決定之。
: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請問今天市政府的人有派工務科的來了解
他說在本縣的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中有說到
我們原本在走的路是現有巷道 不適用前面所說的通行權 或什麼的
這個有牴觸到法規上面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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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6.35.183
1F:推 scott2009:現有巷道就是既成道路,如果可以請縣政府核發巷道證明 11/26 23:15
2F:→ scott2009:跟民法袋地通行權或開路通行權無涉,為行政機關處份一種 11/26 23:16
3F:→ scott2009:現有巷道證明下來,請縣府轉發建管、警察局及養護等單位 11/26 23:17
4F:→ scott2009:基本上就是編定為本縣或本市之巷道 11/26 23:18
5F:→ sindyevil:非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申請現有巷道證明? 11/26 23:24
6F:推 scott2009:非土地所有權人無法「主動」申請,但可以請行政機關認定 11/26 23:29
7F:→ scott2009:是否屬於縣市政府所核定「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現有巷道 11/26 23:30
8F:→ jajacko:3q 11/26 23:35
9F:→ sindyevil:現有巷道不一定是既成道路耶,不過原PO家是台北市嗎?還是 11/27 14:00
10F:→ sindyevil:哪裡? 11/27 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