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jacko ()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关於通行权
时间Thu Nov 26 22:11:47 2009
※ 引述《newapply (往前行)》之铭言:
: ※ 引述《jajacko ()》之铭言:
: : 事实经过:因为家中房子唯一对外道路是在人家土地上
: : 最近因为那土地(原本住家全部都搬走)
: : 被地主要回去 结果我们原本的道路他们要封起来
: : 并且开一条新的路给我们 并且说这是暂时的路
: : 以後不保证都是这一条
: : (那地主完全没有跟我们协商 而且来就直接要封原本那一条对外道路
: : 最後我们请警察来他们才放弃)
: : 问题:请问对於我们唯一一户住家有什麽可以保障道路权力吗
: : 我们单纯只是想知道地主可以这样任意随他心情
: : 开路来影响我们每天要走的对外道路
: : 或是我们可以主张什麽 以後可以就是都走某一条 而不会被他为难
: : 那地主今天也跟警察呛声 说土地是他的 他要怎用就怎用 跟警察没关系
: 如果你确定这块地上的道路是唯一的对外道路
: 那你们是有通行的权利的
: 在民法上叫作袋地通行权
: 就是专门保障像你们这种被别人的地包住的人
: 第 787 条
: 1.土地因与公路无适宜之联络,致不能为通常使用时,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
: 意行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围地以至公路。
: 2.前项情形,有通行权人应於通行必要之范围内,择其周围地损害最少之处
: 所及方法为之;对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损害,并应支付偿金。
: 3.第七百七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於前项情形准用之。
: 所以你可以主张通行经过他的土地
: 但是可能会有一些支付偿金的问题(因为他的地也不能用了)
: 如果金额谈不拢
: 依照同法第四项准用779第四项
: 你们可以请法院判决决定
: 第 779 条
: 1.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沟道
: ,得使其水通过邻地。但应择於邻地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
: 2.前项情形,有通过权之人对於邻地所受之损害,应支付偿金。
: 3.前二项情形,法令另有规定或另有习惯者,从其规定或习惯。
: 4.第一项但书之情形,邻地所有人有异议时,有通过权之人或异议人得请求
: 法院以判决定之。
: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请问今天市政府的人有派工务科的来了解
他说在本县的建筑管理自治条例中有说到
我们原本在走的路是现有巷道 不适用前面所说的通行权 或什麽的
这个有抵触到法规上面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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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6.35.183
1F:推 scott2009:现有巷道就是既成道路,如果可以请县政府核发巷道证明 11/26 23:15
2F:→ scott2009:跟民法袋地通行权或开路通行权无涉,为行政机关处份一种 11/26 23:16
3F:→ scott2009:现有巷道证明下来,请县府转发建管、警察局及养护等单位 11/26 23:17
4F:→ scott2009:基本上就是编定为本县或本市之巷道 11/26 23:18
5F:→ sindyevil:非土地所有权人可以申请现有巷道证明? 11/26 23:24
6F:推 scott2009:非土地所有权人无法「主动」申请,但可以请行政机关认定 11/26 23:29
7F:→ scott2009:是否属於县市政府所核定「建筑管理自治条例」之现有巷道 11/26 23:30
8F:→ jajacko:3q 11/26 23:35
9F:→ sindyevil:现有巷道不一定是既成道路耶,不过原PO家是台北市吗?还是 11/27 14:00
10F:→ sindyevil:哪里? 11/27 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