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被警察誤以為是逃逸外勞
時間Thu Nov 26 11:04:34 2009
※ 引述《q7897894 (蘇察哈爾燦)》之銘言:
: 事實經過:已經是連續兩次了,因為我長的比較黑,總是被誤以為是外勞,
: 今天我走在路上,忽然間有兩位警察先生要我拿出證件,
: 問我在這裡幹嘛? 開始核對我的資料並且將我的資料寫在筆記上,
: 我問他們有事嗎? 他們回答我『沒事 看你是不是逃逸外勞』
: 說真的 有點惹到我 我感覺到不受尊重
: 問題:警察先生這麼做是對的嗎? 還是我可以申訴呢?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警察可以作例行的查察或巡邏
但是在不具備明顯的事證或跡相
或是不具備緊急情況或是危急狀態下
可不可以任意攔路探查人民姓名及資料
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
而且這個問題從行政法的角度來看
在一個人不具有任何犯罪或危險嫌疑的情況下
警察是否有資格或有權限詢問我的個人資料???
我認為 是不可以的
因為這已經嚴重侵犯到個人的隱私權和自由權
而且警察屬於行政人員
公務行政人員有依法行政之義務
而所謂的依法行政不僅是片面的依照警察勤務執行條例或警察法的規定
還必須符合行政法實質的規定及一般法律原則
從你的案件來看
光是警察無任何理由攔你問話問姓名
就已經違背了行政程序法相關的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 4 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再者
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當事人都可以行使緘默權了
更何況是在一般的行政程序上
而且你也不是行政現行犯
我真的相當懷疑
警察可以隨意攔人問話嗎
要是我一定甩都不甩他
說真的
也不是不想跟警察講話
只是有的警察真的素質.....
還是跟律師法官講話比較像講人話
再從行政罰法34條來看
第 34 條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
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
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
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你看
也必須你是現行犯警察才可以強迫你留資料
就像你說的
你什麼也沒做
警察憑什麼探查你個人資料
這真是濫用公權力沒事找事幹
幹
一堆不尊重人權的傢伙!!
其實你可以先向他們上級長官檢舉
檢舉不成再寄訴訟狀給他們
挑一個你看順眼的罪告告看
他們沒事找你麻煩
你也得讓他們嘗嘗一下這種沒事被找麻煩的感覺吧
律師還蠻常幹這種事就是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27.47.41
1F:→ and:警察都不要盤查 都當作沒看到最好~~~天下太平 11/26 11:12
2F:→ myrookie:你能不能教一下如何從外型看出來有犯罪嫌疑. 11/26 11:39
3F:→ myrookie:台灣警察是最畸形的司法人員.專幹干涉取締之事. 11/26 11:42
4F:→ myrookie:卻得掛上"服務"這種鳥名詞. 11/26 11:44
5F:→ myrookie:忘了跟你講.我逮過的詐欺通緝犯.全都長得很"良民" 11/26 11:51
沒人說不可以盤查
而是請拿出具體證明相關證據顯示
而且態度要和藹
不能讓人民覺得不尊重
這樣瞭解嗎?
※ 編輯: newapply 來自: 203.68.14.100 (11/26 11:59)
6F:→ and:和藹??是要多和藹??尊重??你有給警察尊重嗎?? 11/26 12:00
7F:→ and:相關證據顯示??是要顯示什麼??行經指定路口就可以盤查不是嗎 11/26 12:00
8F:→ myrookie:對阿.具體相關證明證據要如何從單純的外型看出來? 11/26 12:01
9F:→ myrookie:我逮的那些詐欺犯.很多都只是瞬間的眼神閃逤. 11/26 12:02
10F:→ newapply:被我說教的也很多都不是人阿 光看眼睛就知道是豬了 11/26 12:02
11F:→ myrookie:犯罪預防偵查都是由攔檢盤查開始.我想我還是什麼都不做 11/26 12:03
12F:→ myrookie:比較不會被高級的人檢舉跟控告. 11/26 12:04
13F:→ newapply:喔 加油 希望你對待嫌疑人不要那麼兇 11/26 12:04
14F:→ Rhadamanthuz: @.@ 這回文... 加油~ 11/26 12:07
15F:→ Rhadamanthuz:最近看到很多「心得文」和「法條文」.. 11/26 12:08
16F:→ myrookie:恩...你還沒教我如何個具體相關明確證據. 11/26 12:08
17F:→ myrookie:願意幫人這點我很佩服.但有些言論我實在無法苟同. 11/26 12:09
18F:→ Rhadamanthuz:分析其內容和架構 除了超過1/2或2/3是法條外就是心得 11/26 12:09
19F:→ Rhadamanthuz:心得..這個..不多說 / 內容和邏輯論述還可以再充實些 11/26 12:11
20F:→ Rhadamanthuz:另外就是在這個版提問的都是提問者切身的法律問題, 11/26 12:12
21F:→ myrookie:我算有點失態.板上各位抱歉了.<(_ _)> 11/26 12:13
22F:→ Rhadamanthuz:除了學術理論面之外,尚要考慮實務操作面。畢竟這是 11/26 12:14
23F:→ Rhadamanthuz:公開的版,開放大眾閱覽,具教化性,言論應多方考量. 11/26 12:16
24F:→ Rhadamanthuz:很多實務法官都曾經說過 法律學者總在幻想中扯後腿 11/26 12:18
25F:→ Rhadamanthuz:有時候實務運作有實務運作的考量點,若無法精準拿捏 11/26 12:19
26F:→ Rhadamanthuz:與其就不要回文。 11/26 12:19
27F:→ rock0807:紙上談兵 怎麼沒看你講警職法第6條第7條 11/26 13:15
28F:→ rock0807:還教人家檢舉??乾脆以後都不要臨檢盤查 11/26 13:19
29F:→ rock0807:反正警察盤查不盤查 薪水照領 沒績效 唸一唸 薪水照領 11/26 13:22
30F:→ depravity:推R大 不過妳不是第一個說了 應該又會被忽視吧 XD 11/26 13:23
31F:→ rock0807:當警察的熱忱就是被你這種人消耗光的 11/26 13:24
32F:→ rock0807:多做多錯 幹脆不做 反正錢也照領 11/26 13:25
33F:推 gadoma:同意R大...法律觀點不等於法條... 11/26 13:27
34F:→ rock0807:還有你最後那段是教唆人家誣告嗎 人家不懂法律才來問 11/26 13:58
35F:→ rock0807:你卻教人家挑一個順眼的法條來告告看?? 11/26 13:59
36F:→ rock0807:你期待一個不懂法律的 挑一個自己看的懂的罪名告人家?? 11/26 14:02
37F:→ depravity:她沒要人家看懂啊 只要看順眼又不一定懂 11/26 14:06
38F:→ depravity:順眼可能因為"罪名聽起來爽""字數吉利"原因等等造成的 11/26 14:07
39F:推 juliantin0:其實N大前段所述還蠻有道理的.... 11/26 14:11
40F:→ rock0807:那原po挑一個強制性交告下去 ok嗎????? 11/26 14:11
41F:→ juliantin0:但實在不應該在末段處以"整個警察同仁"為對象攻訐.. 11/26 14:12
42F:→ juliantin0:這也是之所以大家群起激憤的原因吧.. 11/26 14:12
43F:→ juliantin0:希望N大能引以為戒,以後得以較謹慎,發文前先想一想較好 11/26 14:13
44F:→ juliantin0:(後段實在過於偏頗,且對公正執法的警察同仁不公) 11/26 14:14
45F:推 andyjy12:原來我們看起來像是良民的人,警察看的出是詐欺犯,看來 11/27 13:35
46F:→ andyjy12:警察看人的觀點跟我們一般人都不一樣。也難怪在警察的眼 11/27 13:35
47F:→ andyjy12:中,光復中學的學生的是良民了。 11/27 13:35
48F:→ myrookie:隨便你解讀吧. 11/27 21:53
49F:→ gundamf91:算啦樓上,何必一般見識 11/29 03:28
50F:推 andyjy12:而且當警察還要看有沒有熱忱才要工作喔?被人酸了被人罵了 11/29 22:03
51F:→ andyjy12:就一聲"我沒熱忱了"就能不工作薪水照領?什麼時候有一個 11/29 22:04
52F:→ andyjy12:工作,拿了錢還要看心情才工作的,還能大聲說"別讓我不爽 11/29 22:05
53F:→ andyjy12:不然我就擺爛不做事"? 請問這工作哪裡找? 11/29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