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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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被警察误以为是逃逸外劳
时间Thu Nov 26 11:04:34 2009
※ 引述《q7897894 (苏察哈尔灿)》之铭言:
: 事实经过:已经是连续两次了,因为我长的比较黑,总是被误以为是外劳,
: 今天我走在路上,忽然间有两位警察先生要我拿出证件,
: 问我在这里干嘛? 开始核对我的资料并且将我的资料写在笔记上,
: 我问他们有事吗? 他们回答我『没事 看你是不是逃逸外劳』
: 说真的 有点惹到我 我感觉到不受尊重
: 问题:警察先生这麽做是对的吗? 还是我可以申诉呢?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警察可以作例行的查察或巡逻
但是在不具备明显的事证或迹相
或是不具备紧急情况或是危急状态下
可不可以任意拦路探查人民姓名及资料
我觉得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
而且这个问题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
在一个人不具有任何犯罪或危险嫌疑的情况下
警察是否有资格或有权限询问我的个人资料???
我认为 是不可以的
因为这已经严重侵犯到个人的隐私权和自由权
而且警察属於行政人员
公务行政人员有依法行政之义务
而所谓的依法行政不仅是片面的依照警察勤务执行条例或警察法的规定
还必须符合行政法实质的规定及一般法律原则
从你的案件来看
光是警察无任何理由拦你问话问姓名
就已经违背了行政程序法相关的规定
行政程序法第 4 条
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之拘束。
再者
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当事人都可以行使缄默权了
更何况是在一般的行政程序上
而且你也不是行政现行犯
我真的相当怀疑
警察可以随意拦人问话吗
要是我一定甩都不甩他
说真的
也不是不想跟警察讲话
只是有的警察真的素质.....
还是跟律师法官讲话比较像讲人话
再从行政罚法34条来看
第 34 条 行政机关对现行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人,得为下列之处置:
一、即时制止其行为。
二、制作书面纪录。
三、为保全证据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证据之行为且情况急迫者,得使用
强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确认其身分。其拒绝或规避身分之查证,经劝导无效,致确实无法辨
认其身分且情况急迫者,得令其随同到指定处所查证身分;其不随同
到指定处所接受身分查证者,得会同警察人员强制为之。
前项强制,不得逾越保全证据或确认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你看
也必须你是现行犯警察才可以强迫你留资料
就像你说的
你什麽也没做
警察凭什麽探查你个人资料
这真是滥用公权力没事找事干
干
一堆不尊重人权的家伙!!
其实你可以先向他们上级长官检举
检举不成再寄诉讼状给他们
挑一个你看顺眼的罪告告看
他们没事找你麻烦
你也得让他们尝尝一下这种没事被找麻烦的感觉吧
律师还蛮常干这种事就是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0.127.47.41
1F:→ and:警察都不要盘查 都当作没看到最好~~~天下太平 11/26 11:12
2F:→ myrookie:你能不能教一下如何从外型看出来有犯罪嫌疑. 11/26 11:39
3F:→ myrookie:台湾警察是最畸形的司法人员.专干干涉取缔之事. 11/26 11:42
4F:→ myrookie:却得挂上"服务"这种鸟名词. 11/26 11:44
5F:→ myrookie:忘了跟你讲.我逮过的诈欺通缉犯.全都长得很"良民" 11/26 11:51
没人说不可以盘查
而是请拿出具体证明相关证据显示
而且态度要和蔼
不能让人民觉得不尊重
这样了解吗?
※ 编辑: newapply 来自: 203.68.14.100 (11/26 11:59)
6F:→ and:和蔼??是要多和蔼??尊重??你有给警察尊重吗?? 11/26 12:00
7F:→ and:相关证据显示??是要显示什麽??行经指定路口就可以盘查不是吗 11/26 12:00
8F:→ myrookie:对阿.具体相关证明证据要如何从单纯的外型看出来? 11/26 12:01
9F:→ myrookie:我逮的那些诈欺犯.很多都只是瞬间的眼神闪逤. 11/26 12:02
10F:→ newapply:被我说教的也很多都不是人阿 光看眼睛就知道是猪了 11/26 12:02
11F:→ myrookie:犯罪预防侦查都是由拦检盘查开始.我想我还是什麽都不做 11/26 12:03
12F:→ myrookie:比较不会被高级的人检举跟控告. 11/26 12:04
13F:→ newapply:喔 加油 希望你对待嫌疑人不要那麽凶 11/26 12:04
14F:→ Rhadamanthuz: @.@ 这回文... 加油~ 11/26 12:07
15F:→ Rhadamanthuz:最近看到很多「心得文」和「法条文」.. 11/26 12:08
16F:→ myrookie:恩...你还没教我如何个具体相关明确证据. 11/26 12:08
17F:→ myrookie:愿意帮人这点我很佩服.但有些言论我实在无法苟同. 11/26 12:09
18F:→ Rhadamanthuz:分析其内容和架构 除了超过1/2或2/3是法条外就是心得 11/26 12:09
19F:→ Rhadamanthuz:心得..这个..不多说 / 内容和逻辑论述还可以再充实些 11/26 12:11
20F:→ Rhadamanthuz:另外就是在这个版提问的都是提问者切身的法律问题, 11/26 12:12
21F:→ myrookie:我算有点失态.板上各位抱歉了.<(_ _)> 11/26 12:13
22F:→ Rhadamanthuz:除了学术理论面之外,尚要考虑实务操作面。毕竟这是 11/26 12:14
23F:→ Rhadamanthuz:公开的版,开放大众阅览,具教化性,言论应多方考量. 11/26 12:16
24F:→ Rhadamanthuz:很多实务法官都曾经说过 法律学者总在幻想中扯後腿 11/26 12:18
25F:→ Rhadamanthuz:有时候实务运作有实务运作的考量点,若无法精准拿捏 11/26 12:19
26F:→ Rhadamanthuz:与其就不要回文。 11/26 12:19
27F:→ rock0807:纸上谈兵 怎麽没看你讲警职法第6条第7条 11/26 13:15
28F:→ rock0807:还教人家检举??乾脆以後都不要临检盘查 11/26 13:19
29F:→ rock0807:反正警察盘查不盘查 薪水照领 没绩效 念一念 薪水照领 11/26 13:22
30F:→ depravity:推R大 不过你不是第一个说了 应该又会被忽视吧 XD 11/26 13:23
31F:→ rock0807:当警察的热忱就是被你这种人消耗光的 11/26 13:24
32F:→ rock0807:多做多错 干脆不做 反正钱也照领 11/26 13:25
33F:推 gadoma:同意R大...法律观点不等於法条... 11/26 13:27
34F:→ rock0807:还有你最後那段是教唆人家诬告吗 人家不懂法律才来问 11/26 13:58
35F:→ rock0807:你却教人家挑一个顺眼的法条来告告看?? 11/26 13:59
36F:→ rock0807:你期待一个不懂法律的 挑一个自己看的懂的罪名告人家?? 11/26 14:02
37F:→ depravity:她没要人家看懂啊 只要看顺眼又不一定懂 11/26 14:06
38F:→ depravity:顺眼可能因为"罪名听起来爽""字数吉利"原因等等造成的 11/26 14:07
39F:推 juliantin0:其实N大前段所述还蛮有道理的.... 11/26 14:11
40F:→ rock0807:那原po挑一个强制性交告下去 ok吗????? 11/26 14:11
41F:→ juliantin0:但实在不应该在末段处以"整个警察同仁"为对象攻讦.. 11/26 14:12
42F:→ juliantin0:这也是之所以大家群起激愤的原因吧.. 11/26 14:12
43F:→ juliantin0:希望N大能引以为戒,以後得以较谨慎,发文前先想一想较好 11/26 14:13
44F:→ juliantin0:(後段实在过於偏颇,且对公正执法的警察同仁不公) 11/26 14:14
45F:推 andyjy12:原来我们看起来像是良民的人,警察看的出是诈欺犯,看来 11/27 13:35
46F:→ andyjy12:警察看人的观点跟我们一般人都不一样。也难怪在警察的眼 11/27 13:35
47F:→ andyjy12:中,光复中学的学生的是良民了。 11/27 13:35
48F:→ myrookie:随便你解读吧. 11/27 21:53
49F:→ gundamf91:算啦楼上,何必一般见识 11/29 03:28
50F:推 andyjy12:而且当警察还要看有没有热忱才要工作喔?被人酸了被人骂了 11/29 22:03
51F:→ andyjy12:就一声"我没热忱了"就能不工作薪水照领?什麽时候有一个 11/29 22:04
52F:→ andyjy12:工作,拿了钱还要看心情才工作的,还能大声说"别让我不爽 11/29 22:05
53F:→ andyjy12:不然我就摆烂不做事"? 请问这工作哪里找? 11/29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