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antin0 (酷拉利)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工作前簽訂契約書
時間Thu Nov 26 10:39:41 2009
※ 引述《stonehot5566 (優質56飯)》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 本人<以下簡稱乙方>
: 乙方應徵甲方研發工程師一職,與甲方之徵才條件不符(甲方要求3年以上工作經驗)
: 但經乙方表明有意願從事研發設計工作,同時甲方也願意提供工作機會和人才培育計畫,
: 基於雙方互信互惠原則,經雙方縝密沈思,同意簽署訂定,並履行議訂條款,
: 條款如下:
: 一、契約期間甲方提供必要的培育計畫,可分廠內定培訓練和廠外委外職訓相關機構訓練
: 其所必須之費用,全部由甲方提供!
: 二、契約期限:自乙方到職日起,為期三年。
契約上訂立期限三年,形式上似為定期契約,期限屆至自動解職
但你工作性質為繼續性,性質上不能為定期契約
所以就算三年到了,勞動契約還是繼續存在。
這部分可能致使事後產生爭執(例如公司藉機叫你走人)
: 三、乙方於任職期間,應遵守甲方之工作守則及一切規定。
這部分你要仔細看公司的工作守則及相關規定
因為違反的話,依下所述須賠償違約金..
: 四、乙方如在契約期間內,不論擅自離職或違反公司之管理辦法而被解雇,不得向甲
: 方請求任何補償費或資遣費,且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必需為乙方之父與母),
: 並願賠償甲方新台幣______萬元整作為解約金,絕無異議。
這邊只約定『最低工作期間」,因為依第一條規定,公司在你工作期
間,還對你投入相當的培訓成本;這種規定是為了避免公司未回收投
入成本時你已離職,依你的工作性質,實務上是允許這種約定,違反
的話須支付一筆違約金。所以你要特別注意。
: 五、乙方不論契約期滿或在職中,因故被解雇,三年內不得從事經營與乙方相關或類
: 似之業務,或受僱於相同或類似甲方公司之單位,否則應視為違約。
這部分是競業禁止條款,因為你的職務是研發人員,必定知道公司相關
營業機密;且依第一條規定,公司在你工作期間,還對你投入相當的培
訓成本,所以為此條款還稱的上是合理。
但我認為你有必須要斟酌的部分:
1.承上所述,契約期滿你不當然解職,這點你可能需要先跟公司商量
不然的話,雖然你法律上較站的住腳,但嗣後易生紛爭。
2.其中『因故被解雇』一語,我覺得對你很不利。畢竟遭解雇的事由
包羅萬象,包括「可歸責」(像你違反工作規則)及「不可歸責」
(像公司業務緊縮而須裁員等)。而如果事由是後者,是不可歸責
於你的事由,你卻因此在三年內無法從事相關工作....。這一點你
必須要慎重考量。
3.所謂「相關或類似之業務」究何所指,如果沒有在契約中例示,事
後很容易產生紛爭,甚至公司藉故向你求償。
4.還有我個人覺得沒另外加上限制,例如:一定區域或限定於有競爭
對手,對你還蠻不利的。
: 乙方及乙方連帶保證人,願無條件給付違約金_______萬元給甲方。
: 六、雙方約定:乙方於試用期間甲方應給付乙方薪資每月______元整,試用期滿
: 視乙方工作條件,予以調整薪資!試用期限:六個月。
: 七、本契約書未儘事宜,依相關法令及甲方公司管理規定辦理。
: 八、若有爭執時,乙方應放棄先訴抗辯權,並同意以XX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
: 法院。
: 九、本契約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 問題:
: 1.由於小妹為社會新鮮人,不知這樣一份契約書是否會影響到一般勞工應有的哪些權利?
: 2.先訴抗辯權是何意? 乙方與XX法院關係不錯,是否對未來有爭議時造成影響?
(1)
對保證人求償時,保證人抗辯須先向你求償
但這部分的約定,依人事保證準用一般保證之規定
第 739-1 條 (保證人之權利,不得預先拋棄)
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
(2)
不會
: 3.本契約書是否有過分不合理的要求,是小妹應該注意的呢?
: 感謝回答~ 感激不盡~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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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uliantin0 來自: 218.165.125.186 (11/26 10:49)
1F:推 newapply:J大果然是勞工法高手 11/26 10:50
2F:→ juliantin0:就說不是了= = 11/26 10:58
3F:推 stonehot5566:非常感謝J大耐心且詳細的解釋,獲益良多。 11/27 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