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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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消費] 家人在購物台買了減肥藥品 不買了 卻被 …
時間Wed Nov 25 10:40:47 2009
※ 引述《leeshailin (何其壯觀)》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家人看到購物台推銷減肥藥 友喜歡
: 電話溝通後答應要買 給了基本資料 和信用卡資料
: 隔了半小時就回撥不買了... 但是購物台硬說要賣!
: 而且直接寄送到家裡..但是家人拒收
: 這兩天購物台直接聯絡信用卡公司 並且直接扣款
: 金額是48000 非常巨額 目前加電話連絡起共5天
: 不知道是否有辦法要回來 或者 有其他途徑可以保護自己
: 麻煩幫忙解答~ 拜託 急 十二萬分感謝
: 祝
: 問題:
: 信用卡直接被扣款4萬八 不知有沒有辦法要回
: 東西也沒有收 也告知過購物台不買了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這個問題太簡單了
先找個律師告他
你這個是郵購買賣的問題
法律有保障你的權益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
郵購買賣:
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
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
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第 19 條
1.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2.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3.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第 20 條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其實原本這種事情找消保官就好
但我會認為要找律師告的原因是
你們已經當面說不要了
但它們卻硬是把你們的卡刷下去
這似乎有強制罪的問題
(講嚴重一點我覺得像強盜= =)
第 304 條
1.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且告民事好慢 對方大概也不會甩
直接按鈴告他們比較快
不然太可怕了
以後誰敢把信用卡資料隨便告訴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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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0.127.47.41
1F:→ lorcas:所謂 硬把卡刷下去 應該是指 契約不成立卻仍向銀行請款吧. 11/25 12:09
2F:→ lorcas:一般而言第一時間訂購,銀行那邊絕對已經過授權扣額度了 11/25 12:10
3F:→ lorcas:要不然 誰知道你有沒有錢買或者這信用卡是真是假.. 11/25 12:10
4F:→ lorcas:強制罪...嗯...似乎和本條沒有關係歐!!! 11/25 12:11
5F:→ newapply:樓上專業 11/25 12:20
6F:→ leeshailin:謝謝我了解了^^ 11/25 14:08
7F:推 hoboks:找律師告的錢都比4萬8多吧 11/26 00:11
8F:→ iscu:不用找律師吧~~ 11/26 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