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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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承攬契約效力?
時間Wed Nov 25 10:22:17 2009
※ 引述《SkyMarage (天地麻辣雞)》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本人為一自由工作者,向某公司承攬案件在家工作。該公司案件亦是向他方承攬後再發包
: 給他人。該公司與承攬人契約內約定酬勞要等工作完成並等原發包人審核完成後再行給付
: 予承攬人(次承攬人?)。
: 問題:
: 是否可主張該約定無效而要求公司於工作完成後立刻給付酬勞?不然我根本無從得知原發
: 包者是否何時審核,如果公司一直主張尚未審核不是對我很不利嗎?
: 再者,在案件完成交出後,公司有說客戶對品質很滿意,是否可依此推定(視為?)已經審
: 核而要求給付酬勞?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先把法條波上來
以下均為民法
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所以原則上必須等承攬人完成工作之後
才可以向定作人請求給付報酬
但是
第 492 條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
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因為工作也不是作完就算了
還必須符合工作標準在一般社會水準的平均值
或是雙方約定的品質等等(這邊我不太會說 就是工作要做好才行)
但是
第 505 條
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
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
部分之報酬。
如果工作做完了
但定作人報酬卻一直扣著不給
對承攬人來說也很困擾
所以505條的規定是
原則上工作交付的時候 報酬也要交付 兩者算是應該要同時履行
所以原則上
你的案子中
依法而言是工作完成交付的同時
定作人就必須支付報酬
如果對方遲不支付
這樣應該會有所謂給付遲延的問題
第 229 條
1.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2.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
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3.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但從你們的約定來看
有點像是把承攬契約的支付報酬期日稍微延後
目的是要方便定作人檢驗工作成果
這樣的約定 是否符合誠實信用
是不是有加重另外一方當事人的責任
而有違反247-1 我覺得有討論的空間
由於承攬人並不一定均為經濟強勢的一方
我認為
在你的案件中 這樣的條款是違反誠信原則而且有違反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問題
第 247- 1 條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
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但既然都約定了
你還是可以直接先催告定作人
請他先支付報酬
打電話或寄書面都可以
如果通知對方之後仍不獲報酬
這時候對方就負遲延的責任
這點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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