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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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承揽契约效力?
时间Wed Nov 25 10:22:17 2009
※ 引述《SkyMarage (天地麻辣鸡)》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本人为一自由工作者,向某公司承揽案件在家工作。该公司案件亦是向他方承揽後再发包
: 给他人。该公司与承揽人契约内约定酬劳要等工作完成并等原发包人审核完成後再行给付
: 予承揽人(次承揽人?)。
: 问题:
: 是否可主张该约定无效而要求公司於工作完成後立刻给付酬劳?不然我根本无从得知原发
: 包者是否何时审核,如果公司一直主张尚未审核不是对我很不利吗?
: 再者,在案件完成交出後,公司有说客户对品质很满意,是否可依此推定(视为?)已经审
: 核而要求给付酬劳?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先把法条波上来
以下均为民法
第 490 条
称承揽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给付报酬之契约。
约定由承揽人供给材料者,其材料之价额,推定为报酬之一部。
所以原则上必须等承揽人完成工作之後
才可以向定作人请求给付报酬
但是
第 492 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应使其具备约定之品质及无减少或灭失价值或不适於通
常或约定使用之瑕疵。
因为工作也不是作完就算了
还必须符合工作标准在一般社会水准的平均值
或是双方约定的品质等等(这边我不太会说 就是工作要做好才行)
但是
第 505 条
报酬应於工作交付时给付之,无须交付者,应於工作完成时给付之。
工作系分部交付,而报酬系就各部分定之者,应於每部分交付时,给付该
部分之报酬。
如果工作做完了
但定作人报酬却一直扣着不给
对承揽人来说也很困扰
所以505条的规定是
原则上工作交付的时候 报酬也要交付 两者算是应该要同时履行
所以原则上
你的案子中
依法而言是工作完成交付的同时
定作人就必须支付报酬
如果对方迟不支付
这样应该会有所谓给付迟延的问题
第 229 条
1.给付有确定期限者,债务人自期限届满时起,负迟延责任。
2.给付无确定期限者,债务人於债权人得请求给付时,经其催告而未为给付
,自受催告时起,负迟延责任。其经债权人起诉而送达诉状,或依督促程
序送达支付命令,或为其他相类之行为者,与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3.前项催告定有期限者,债务人自期限届满时起负迟延责任。
但从你们的约定来看
有点像是把承揽契约的支付报酬期日稍微延後
目的是要方便定作人检验工作成果
这样的约定 是否符合诚实信用
是不是有加重另外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而有违反247-1 我觉得有讨论的空间
由於承揽人并不一定均为经济强势的一方
我认为
在你的案件中 这样的条款是违反诚信原则而且有违反定型化契约条款的问题
第 247- 1 条
依照当事人一方预定用於同类契约之条款而订定之契约,为左列各款之约
定,按其情形显失公平者,该部分约定无效:
一、免除或减轻预定契约条款之当事人之责任者。
二、加重他方当事人之责任者。
三、使他方当事人抛弃权利或限制其行使权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但既然都约定了
你还是可以直接先催告定作人
请他先支付报酬
打电话或寄书面都可以
如果通知对方之後仍不获报酬
这时候对方就负迟延的责任
这点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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