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antin0 (酷拉利)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車禍] 請問肇事逃逸的判決下來了..
時間Tue Nov 24 23:24:52 2009
※ 引述《gibaman5566 (55665566)》之銘言:
: 一、車禍發生日期:
: 幾個月前
: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 從後追撞的駕駛受傷
: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 我爸迴轉,遭到一台重型機車從後面追撞
: 現場談和解時雙方不歡而散,我爸遭受對方揚言找人圍毆,把車開離現場,
: 因此吃上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等罪
: 五、事實經過:
: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 現在是雙方已經簽了和解書,
: 但是就在剛剛卻收到了簡易判決判20天拘役,肇逃6個月
: 六、問題:
: 1.過失傷害部分,判決書上面寫,"竟未注意貿然向右偏駛再迴轉",事實根本不是這樣阿,
: 哪有人在內車道迴轉會先把車向右偏的,根本就不符合事實。
: 2.肇事逃逸部份,判決書上寫"詎(我爸)下車後見(機車主)報警,反而駕車逃離現場,
: 未施以必要之救助"
: 以上說明我個人覺得非常的有失偏頗,聽起來就像是我爸畏罪潛逃,
: 這樣當然構成肇事逃逸
: 問題是,事實的情況應該是,
: 下車後,對方已把機車牽到旁邊 (表示還能動,非重大致傷)
: 雙方說要叫警察來,
: 我爸也同意便讓對方用手機打給警察 (這樣紀錄上反而變成只有對方在場的感覺)
: 接下來等待的過程之中雙方談賠償事宜,因雙方認知差距過大談不攏
: 對方很不爽揚言糾眾毆打,
: 我爸認為自己年事已高,禁不住年輕人圍歐,心生畏懼把車開走。
: 首先,我爸先把車開走絕對是有很大的問題,
: 但是如果法官想一下
: 我爸的犯意,
: 為什麼雙方可以進行對談,又在等警察來的情況下,
: 我爸為甚麼好端端的要無緣無故把車子開走,
: 真正的原因應該是雙方談不攏,並遭受對方的恐嚇心生畏懼(這點當然無法證明)。
: 所以這場意外係民事問題,並非畏罪潛逃因而構成肇事逃逸。
: 請問一下版上高手們,我上面的說法是否有助於上訴呢?
很遺憾,就像你自己所說的,對方脅迫之事不能證明,所以除非現場有監視器得
以清楚拍到對方對令尊施以脅迫的動作(或語音),否則幾乎可以推斷以此理由
上訴無望
但依你所述的事實,我想或許可以從主觀要件上努力看看。因為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其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
人死傷而逃逸,
主觀要件則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
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就你上開所述,應可斷定對方的確受有傷害。
但問題是:
你父親主觀上是否有對致人傷害的事實有所認識?因為照你所述,對
方還可以搬移機車,受傷程度似乎並不嚴重(?)倘若加上搬移動作正常、無任
何明顯外傷,則似乎不能因令尊離開現場即斷言有肇事逃逸罪的主觀故意。
因為你所述的事實未明,我只能以"推測"的語氣給你方向。待你釐清此部分的事
實後(例如對方診斷證明書內容為何?),再與律師討論提起上訴之事宜。
祝 平安 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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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3.217.29
※ 編輯: juliantin0 來自: 140.123.217.29 (11/24 23:27)
1F:推 Rechtmann:實務見解認為主觀不必認識到致人死傷(客觀處罰條件)。 11/26 02:36
2F:→ juliantin0:上面第二段就是實務見解耶@@" 11/26 07:41
3F:→ Eventis:這條客觀處罰條件與構成要件要素二說似乎還在戰XD.... 11/26 20:50
4F:→ Eventis:採客觀處罰條件說者如92台上字7328號,採構成要件要素說者 11/26 20:51
5F:→ Eventis:如97台上4456號(不過判決書看起來他有點故意要把他採構成 11/26 20:54
6F:→ Eventis:要件要素說寫進去的意思,難道是為了充字數0.0?) 11/26 20:54
7F:→ Eventis:不過雖然就個案來說,採取構成要件要素說的主張對185-4較有 11/26 20:59
8F:→ Eventis:利,但抗辯時或許還是以盡量能建立在一些客觀事實證據上,讓 11/26 21:01
9F:→ Eventis:法院能至少有"當時被告對於並未致人死傷的認識有正當性"的 11/26 21:01
10F:→ Eventis:印象或推論,使其若傾向於避免將被告入罪時能有操作的依據. 11/26 21:03
11F:→ Eventis:這樣一來,除非上訴時碰到的法官確信185-4的真理就是客觀處 11/26 21:05
12F:→ Eventis:罰條件,那麼至少可以讓他在寫判決書碰到這個對被告有利的 11/26 21:06
13F:→ Eventis:證據,在思考為何不採取這個證據時,能有再斟酌可罰性的機會 11/26 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