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antin0 (酷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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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车祸] 请问肇事逃逸的判决下来了..
时间Tue Nov 24 23:24:52 2009
※ 引述《gibaman5566 (55665566)》之铭言:
: 一、车祸发生日期:
: 几个月前
: 二、当下双方是否有人受伤,有无验伤:
: 从後追撞的驾驶受伤
: 三、当下是否有报警、做笔录、现场是否被破坏:
: 我爸回转,遭到一台重型机车从後面追撞
: 现场谈和解时双方不欢而散,我爸遭受对方扬言找人围殴,把车开离现场,
: 因此吃上肇事逃逸,过失伤害等罪
: 五、事实经过:
: (请说明过程、路权、双方行驶道路大小、有无路口、号志、车速、控告情况、有无证
: 人、车辆撞击点、是否变换车道、车辆停止的话停车位置为何)
: 现在是双方已经签了和解书,
: 但是就在刚刚却收到了简易判决判20天拘役,肇逃6个月
: 六、问题:
: 1.过失伤害部分,判决书上面写,"竟未注意贸然向右偏驶再回转",事实根本不是这样阿,
: 哪有人在内车道回转会先把车向右偏的,根本就不符合事实。
: 2.肇事逃逸部份,判决书上写"讵(我爸)下车後见(机车主)报警,反而驾车逃离现场,
: 未施以必要之救助"
: 以上说明我个人觉得非常的有失偏颇,听起来就像是我爸畏罪潜逃,
: 这样当然构成肇事逃逸
: 问题是,事实的情况应该是,
: 下车後,对方已把机车牵到旁边 (表示还能动,非重大致伤)
: 双方说要叫警察来,
: 我爸也同意便让对方用手机打给警察 (这样纪录上反而变成只有对方在场的感觉)
: 接下来等待的过程之中双方谈赔偿事宜,因双方认知差距过大谈不拢
: 对方很不爽扬言纠众殴打,
: 我爸认为自己年事已高,禁不住年轻人围欧,心生畏惧把车开走。
: 首先,我爸先把车开走绝对是有很大的问题,
: 但是如果法官想一下
: 我爸的犯意,
: 为什麽双方可以进行对谈,又在等警察来的情况下,
: 我爸为甚麽好端端的要无缘无故把车子开走,
: 真正的原因应该是双方谈不拢,并遭受对方的恐吓心生畏惧(这点当然无法证明)。
: 所以这场意外系民事问题,并非畏罪潜逃因而构成肇事逃逸。
: 请问一下版上高手们,我上面的说法是否有助於上诉呢?
很遗憾,就像你自己所说的,对方胁迫之事不能证明,所以除非现场有监视器得
以清楚拍到对方对令尊施以胁迫的动作(或语音),否则几乎可以推断以此理由
上诉无望
但依你所述的事实,我想或许可以从主观要件上努力看看。因为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条之四之肇事逃逸罪,其客观构成要件为行为人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
人死伤而逃逸,
主观要件则须行为人对致人死伤之事实有所认识,并进而决意擅
自逃离肇事现场,始足当之。就你上开所述,应可断定对方的确受有伤害。
但问题是:
你父亲主观上是否有对致人伤害的事实有所认识?因为照你所述,对
方还可以搬移机车,受伤程度似乎并不严重(?)倘若加上搬移动作正常、无任
何明显外伤,则似乎不能因令尊离开现场即断言有肇事逃逸罪的主观故意。
因为你所述的事实未明,我只能以"推测"的语气给你方向。待你厘清此部分的事
实後(例如对方诊断证明书内容为何?),再与律师讨论提起上诉之事宜。
祝 平安 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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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3.217.29
※ 编辑: juliantin0 来自: 140.123.217.29 (11/24 23:27)
1F:推 Rechtmann:实务见解认为主观不必认识到致人死伤(客观处罚条件)。 11/26 02:36
2F:→ juliantin0:上面第二段就是实务见解耶@@" 11/26 07:41
3F:→ Eventis:这条客观处罚条件与构成要件要素二说似乎还在战XD.... 11/26 20:50
4F:→ Eventis:采客观处罚条件说者如92台上字7328号,采构成要件要素说者 11/26 20:51
5F:→ Eventis:如97台上4456号(不过判决书看起来他有点故意要把他采构成 11/26 20:54
6F:→ Eventis:要件要素说写进去的意思,难道是为了充字数0.0?) 11/26 20:54
7F:→ Eventis:不过虽然就个案来说,采取构成要件要素说的主张对185-4较有 11/26 20:59
8F:→ Eventis:利,但抗辩时或许还是以尽量能建立在一些客观事实证据上,让 11/26 21:01
9F:→ Eventis:法院能至少有"当时被告对於并未致人死伤的认识有正当性"的 11/26 21:01
10F:→ Eventis:印象或推论,使其若倾向於避免将被告入罪时能有操作的依据. 11/26 21:03
11F:→ Eventis:这样一来,除非上诉时碰到的法官确信185-4的真理就是客观处 11/26 21:05
12F:→ Eventis:罚条件,那麽至少可以让他在写判决书碰到这个对被告有利的 11/26 21:06
13F:→ Eventis:证据,在思考为何不采取这个证据时,能有再斟酌可罚性的机会 11/26 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