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BC (我遇見誰會有怎樣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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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繼承] 請問各位專家關於特留份的問題
時間Mon Nov 23 19:27:52 2009
我辜狗了一些資訊
發現就算遺囑有記載清楚不分遺產給某位子女
該子女在2年內仍可依"特留份繼承權"要求分得部份財產
請問如果是這樣的話
是不是要在長輩仙逝前就將所有名下財產與不動產以贈與的方式過給其他人
等於要作脫產的動作才有辦法讓該子女一毛錢也拿不到
請問我的想法是否正確呢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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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11.191.244
1F:→ yuusnow:基本上正確,但被繼承人過世2年內若贈與給繼承人 11/23 19:40
2F:→ yuusnow:仍得算是遺產,也就是說,長輩贈與給其他子女財產 11/23 19:41
3F:→ yuusnow:但在贈與2年內過世,仍算遺產(第一句打錯..是過世前兩年內 11/23 19:42
4F:→ OBC:那假設是Y大所說的情況...過逝年2年如果已經贈與給其他子女... 11/23 19:57
5F:→ OBC:那個沒分到遺產的人可以跟其他繼承人要求給予特留份嗎??? 11/23 19:58
6F:→ OBC: 過逝前2年 11/23 19:58
7F:→ OBC:理由是2年內仍算是遺產...這樣可以要求特留份嗎???謝謝 11/23 20:00
8F:→ Eventis:新修1148-1視為遺產的規定,立法理由明示係因改為全面限定 11/23 20:40
9F:→ Eventis:繼承,為防脫產,故視為其所得遺產;同時立法理由亦指出,此僅 11/23 20:41
10F:→ Eventis: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權益所設,不影響繼承人間應繼分之計算, 11/23 20:41
11F:→ Eventis:除有該當於特種贈與應歸扣外,並不視為應繼分的前付.不過這 11/23 20:42
12F:→ Eventis:條立成這樣從條文文義完全看不出來,真是好樣的-.-" 11/23 20:42
13F:→ Eventis:簡言之,在偉大的立法理由的解釋下,無特留分的適用. 11/23 20:44
14F:→ OBC:說真的我完全看不懂他在寫啥...可以翻譯成白話文嗎QQ 11/23 20:46
15F:→ OBC:意思就是只要過逝長輩名下無任何財產...不管何時過給別人 11/23 20:47
16F:→ OBC:該子女都無法申請特留份之繼承權嗎??? 11/23 20:47
17F:→ Eventis:簡單來講,活著時候給的,子女通常不用指望能主張特留分. 11/23 20:47
18F:→ Eventis:財產怎麼說都是人家長輩的,他冒著手邊沒錢餓死的風險也寧 11/23 20:49
19F:→ Eventis:肯先送給別人卻不願平均留給子女,子女又有什麼理由要求呢? 11/23 20:49
20F:→ OBC:我了解了...感謝2位專家的解釋...剛剛跟爺爺奶奶已經商量好先 11/23 20:50
21F:→ OBC:將財產過戶到我名下了...出了這種不肖子...講者講者都快哭了QQ 11/23 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