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a8226891 (豚)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關於傳票的疑問
時間Mon Nov 23 19:23:15 2009
事實經過:不好意思,請參考之前我寫過的文章
簡單說,就是對方到警局告我傷害,而我去地檢署按鈴申告,告對方傷害。
問題:今天傳票來了,但以下有幾個疑問
1.本件被傳人係"被告",應到處所為"訊問室"。
請問是否代表只是要詢問事實經過而已,並非是所謂的偵查庭呢?
2.因為在按鈴申告一週後,我們有再補證據上去,
所以這傳票是代表已經看過我們給的證據了嗎?
3.請問開完訊問後,約多久會開偵查庭呢?
4.開訊問,對方也會到場嗎,還有代表會再開一次原告的訊問庭嗎?
5.請問開訊問室,需要請律師到場嗎?
6.最重要的,到時候開檢察庭後,是會分開開二場嗎?(就是被告和原告二身分)
假設真的開二場,請問是被告身分那場請律師好,還是原告身份那場請呢?
7.律師是算場次的嗎?那請一次價碼是要五六萬嗎?(那訊問+偵查x2不就要x4的錢)
板上有人願意讓我們請嗎?O_Q 我們是台北人~~12/3要去板橋地檢署開訊問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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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hrisBear:要的話站內信再告訴你吧 11/24 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