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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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消費] 餐飲業的店內消費規定
時間Mon Nov 23 17:39:26 2009
※ 引述《aflyer20 (小莫是個乖寶寶)》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主要是兩個法律問題想詢問
: 情節就有點類似 華視-快樂有夠正 那樣的
: 問題:
: 1. 餐飲店在門口及菜單上標明最低消費,這一個要求是合理的嗎?是根據什麼樣的
: 條文?如果客人不願遵守,店家可以強制執行嗎?
第一個問題
好像是定型化契約的樣子
如果把這種最低消費定位成定型化契約條款
應該就要受到消保法的審查
所以要看這個最低消費的條款是否合理
有無違背社會正義 公共利益 契約自由等等
我覺得最低消費條款是否合理
要視店家本身販賣餐點價位來做比較
例如四海油龍吃郭貼
但他要求最低消費500元
這樣等於間接強迫你要吃125個鍋貼
又不是小林尊
所以這種條款就無效
但如果到王品牛排他寫最低消費500
大概只能吃到菜湯吃不到主菜
另外你說店家可以強制執行嗎
當然可以呀
來人阿
餵公子吃餅
有為 有為 你怎麻了
我... 我還有點餓...
: 2. 某天在台北車站附近尿急,跑進某家連鎖咖啡店上廁所,上完才看到店家在廁所
: 牆上標示「廁所只供消費的客人使用,如借用廁所未先徵得允許,視同偷竊」,
: 請問這一個要求是合理的嗎?是根據什麼樣的條文?如果客人不願遵守,店家可
: 以強制執行嗎?
說真的
好大的官威
說偷竊就偷竊
說真的 就算硬是去人家家裡上廁所
我都不認為是偷竊
我認為是強姦或強盜殺人之類的
如果客人不遵守就得小心了
因為會被抓起來強制執行
執行什麼??
強制現在給我拉出來 就在這個廁所!!!
第 151 條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
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
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話說回來
151可以和152對打看看
如推文所言
急著要上廁所的時候可是山洪爆發風雨欲來阿
: 先感謝各位幫 本人-愚夫/愚婦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
: 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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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orda:看不太懂你的第2題在講什麼... 11/23 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