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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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智能障礙者偷竊
時間Sun Nov 22 15:17:19 2009
※ 引述《lathi ()》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如提,姐夫的大姐是重度智能障礙者,有殘障卡,
: 平常都能正常自理,但是就是有時候行為很難控制,
: 但不至於傷人,就是會作一些不合常理的事情,
: 今天姐姐打來說,她(姐夫的大姐)去便利商店偷東西,
: 被抓到,現在應該怎麼處理,會被罰多少錢?
: 若是有重度智障者,可以減輕嗎?
: 問題:
: 雖然姐姐之前都有限制她不准出門,但如此一來,
: 她就會故意在家作怪,例如在飲水機吐口水等等,
: 而且現在跟警察講說他有智能障礙,警察也含糊帶過,
: 只有說是公訴罪,請問現在只能賠錢或抓去關嗎? 謝謝!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不會罰也不會關
刑法第 19 條
1.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但由於你姊夫可能算是那個身心障礙者的法定代理人吧(我先這樣假設)
所以雖然你姊夫的大姊沒有刑事責任
但你姊夫可能會面臨民事責任
民法第 187 條
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3.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4.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
害時,準用之。
但我是覺得 精神病患不能用這條
因為精神病患是社會的責任
不是一個家庭的責任
這跟那種青少年出去砍人不太一樣
精神病患是不是一個家庭或個人可以承擔和照顧的值得思考
如果我是法官
就算要你姊夫賠
也不會太多
(頂多照價賠)
對了 如果你姊夫的大姊被叫到檢察官面前問話的時候
看他會不會(我只是假設一下)
對檢察官吐口水或是衝上去對檢察官蛇吻之類的或者猥褻帥哥檢察官或美女檢察官
因為這樣可能就會激怒檢察官
就會把他抓去監護
如果你們覺得這樣可行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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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8.14.100
※ 編輯: newapply 來自: 203.68.14.100 (11/22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