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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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智能障碍者偷窃
时间Sun Nov 22 15:17:19 2009
※ 引述《lathi ()》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如提,姐夫的大姐是重度智能障碍者,有残障卡,
: 平常都能正常自理,但是就是有时候行为很难控制,
: 但不至於伤人,就是会作一些不合常理的事情,
: 今天姐姐打来说,她(姐夫的大姐)去便利商店偷东西,
: 被抓到,现在应该怎麽处理,会被罚多少钱?
: 若是有重度智障者,可以减轻吗?
: 问题:
: 虽然姐姐之前都有限制她不准出门,但如此一来,
: 她就会故意在家作怪,例如在饮水机吐口水等等,
: 而且现在跟警察讲说他有智能障碍,警察也含糊带过,
: 只有说是公诉罪,请问现在只能赔钱或抓去关吗? 谢谢!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不会罚也不会关
刑法第 19 条
1.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
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2.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着
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3.前二项规定,於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但由於你姊夫可能算是那个身心障碍者的法定代理人吧(我先这样假设)
所以虽然你姊夫的大姊没有刑事责任
但你姊夫可能会面临民事责任
民法第 187 条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以行为时有识
别能力为限,与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2.前项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监督并未疏懈,或纵加以相当之监督,而仍不
免发生损害者,不负赔偿责任。
3.如不能依前二项规定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被害人之声请,得斟酌行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行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全部或
一部之损害赔偿。
4.前项规定,於其他之人,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所为之行为致第三人受损
害时,准用之。
但我是觉得 精神病患不能用这条
因为精神病患是社会的责任
不是一个家庭的责任
这跟那种青少年出去砍人不太一样
精神病患是不是一个家庭或个人可以承担和照顾的值得思考
如果我是法官
就算要你姊夫赔
也不会太多
(顶多照价赔)
对了 如果你姊夫的大姊被叫到检察官面前问话的时候
看他会不会(我只是假设一下)
对检察官吐口水或是冲上去对检察官蛇吻之类的或者猥亵帅哥检察官或美女检察官
因为这样可能就会激怒检察官
就会把他抓去监护
如果你们觉得这样可行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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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8.14.100
※ 编辑: newapply 来自: 203.68.14.100 (11/22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