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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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租賃] 未簽約 但房東認為的期限跟自己認為的 …
時間Sun Nov 22 09:58:18 2009
※ 引述《GlassesChoya (戴著眼鏡的蝴蝶)》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苦主之前跟學校附近的仲介租了房子,租期是半年(98/1/1~98/6/29)
: 後來房東(房子的主人)和仲介解除委託收回來自己管理,
: 在五月多的時候送續約單問要不要續約
: (單子上只有要不要續約,沒有註明續約的話是半年期還是一年期)
: ^^^^^^^^^^^^^^^^^^^^^^^^^^^^^^^^^^
: 苦主當時認為應該是照之前跟仲介簽的期限一樣是半年所以勾選續約
: 然後繳交之後半年房租時兩人未訂定新的契約,
: 現在苦主找到新房子要搬走(他認為半年到了想走了)
: 打電話跟房東講說要搬離時,房東才說當時是以租一年來算,
: 認為苦主必須住到明年六月(也就是從98/7/1~99/6/30)
: 又說如果知道苦主只租半年他當時就不會同意讓苦主續約等等.....
: 問題:
: 1.既然當時房東給的續約單未註明要換成一年一約
: 而且也沒有簽訂新的合約
: 苦主覺得他本來就是半年一約,所以只住到12月底很合理
: 應該不構成提前解約的問題,所以房東應該把當時的保證金歸還
: 請問我們推論是合法的嗎?? 這樣做站得住腳嗎??
你們的推論當然合法
站得住腳
任何的法律行為契約行為都必須經過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始能成立
也就是在要約和承諾的雙方意思表示過程中
兩者間的必要之點必須一致
第 153 條
1.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2.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但你們的問題比較好玩
因為通常在租賃契約當中
我認為 契約的必要之點包括兩個 1.租金 2.租期
也就是你跟房東是在租金一致的情況續租
但你們雙方卻在租期的認定上不一致
而造成所謂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
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但更好玩的問題是
到底是你們錯誤 還是房東錯誤
因為你們認為租金租期就按照原來的契約繼續續約呀 當然沒錯
然而房東也認為租金租期我房子收回來了當然按照我講的續約呀
由以上分析可以知道
房東只有詢問要不要續約
但並未交代新契約內容為何 或是向你們提出新的要約
通常
所謂的續約
就是延續舊有的契約
而所謂的重新訂約
則是由債權人債務人重新就契約內容重新協商
所以在你們的案例中
既然房東沒有提出新的契約新的內容條件
而只是單獨詢問是否續約
當你們說好的一瞬間
就以原有契約繼續下去
所以可見
錯誤是存在房東那一方
但房東當然也可以撤銷他錯誤的意思表示
像你們終止租約(但問題是他說他要租一年)
所以這時候房東就產生了所謂締約上過失的情況
第 245- 1 條
1.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
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
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
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2.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我認為房東有245-1第一款的情況
無論如何
我是覺得上面的打轉很無聊
其實續約就是在續前約
就像人家都說我要和你再續前緣
媽的再續前緣就是和舊情人再續阿
和新情人那叫再續前緣 相對的新契約也就不是續約
去starbuck喝咖啡有續杯優惠也是再喝一杯的意思一樣
喝別種口味的就是再買一杯
但房東的主張不能說不對
但房東必須自行證明他有提出新要約的事實存在
舉證之責任落在房東一方
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就你的問題來看
我是覺得房東有點不大老實
有點想侵吞你們的押租金感覺
: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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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8.14.100
1F:推 hoboks:房東要撤銷意思表示還得非因自己過失 不一定能撤銷 11/22 10:43
2F:推 ChrisBear:245-1之前都推論正確 11/22 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