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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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租赁] 未签约 但房东认为的期限跟自己认为的 …
时间Sun Nov 22 09:58:18 2009
※ 引述《GlassesChoya (戴着眼镜的蝴蝶)》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苦主之前跟学校附近的仲介租了房子,租期是半年(98/1/1~98/6/29)
: 後来房东(房子的主人)和仲介解除委托收回来自己管理,
: 在五月多的时候送续约单问要不要续约
: (单子上只有要不要续约,没有注明续约的话是半年期还是一年期)
: ^^^^^^^^^^^^^^^^^^^^^^^^^^^^^^^^^^
: 苦主当时认为应该是照之前跟仲介签的期限一样是半年所以勾选续约
: 然後缴交之後半年房租时两人未订定新的契约,
: 现在苦主找到新房子要搬走(他认为半年到了想走了)
: 打电话跟房东讲说要搬离时,房东才说当时是以租一年来算,
: 认为苦主必须住到明年六月(也就是从98/7/1~99/6/30)
: 又说如果知道苦主只租半年他当时就不会同意让苦主续约等等.....
: 问题:
: 1.既然当时房东给的续约单未注明要换成一年一约
: 而且也没有签订新的合约
: 苦主觉得他本来就是半年一约,所以只住到12月底很合理
: 应该不构成提前解约的问题,所以房东应该把当时的保证金归还
: 请问我们推论是合法的吗?? 这样做站得住脚吗??
你们的推论当然合法
站得住脚
任何的法律行为契约行为都必须经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始能成立
也就是在要约和承诺的双方意思表示过程中
两者间的必要之点必须一致
第 153 条
1.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契约即为成立。
2.当事人对於必要之点,意思一致,而对於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约为成立,关於该非必要之点,当事人意思不一致时,法院应依
其事件之性质定之。
但你们的问题比较好玩
因为通常在租赁契约当中
我认为 契约的必要之点包括两个 1.租金 2.租期
也就是你跟房东是在租金一致的情况续租
但你们双方却在租期的认定上不一致
而造成所谓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
第 88 条
意思表示之内容有错误,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但以其错误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过失
者为限。
当事人之资格或物之性质,若交易上认为重要者,其错误,视为意思表示
内容之错误。
但更好玩的问题是
到底是你们错误 还是房东错误
因为你们认为租金租期就按照原来的契约继续续约呀 当然没错
然而房东也认为租金租期我房子收回来了当然按照我讲的续约呀
由以上分析可以知道
房东只有询问要不要续约
但并未交代新契约内容为何 或是向你们提出新的要约
通常
所谓的续约
就是延续旧有的契约
而所谓的重新订约
则是由债权人债务人重新就契约内容重新协商
所以在你们的案例中
既然房东没有提出新的契约新的内容条件
而只是单独询问是否续约
当你们说好的一瞬间
就以原有契约继续下去
所以可见
错误是存在房东那一方
但房东当然也可以撤销他错误的意思表示
像你们终止租约(但问题是他说他要租一年)
所以这时候房东就产生了所谓缔约上过失的情况
第 245- 1 条
1.契约未成立时,当事人为准备或商议订立契约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对於
非因过失而信契约能成立致受损害之他方当事人,负赔偿责任:
一、就订约有重要关系之事项,对他方之询问,恶意隐匿或为不实之说明
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经他方明示应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泄漏之者。
三、其他显然违反诚实及信用方法者。
2.前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我认为房东有245-1第一款的情况
无论如何
我是觉得上面的打转很无聊
其实续约就是在续前约
就像人家都说我要和你再续前缘
妈的再续前缘就是和旧情人再续阿
和新情人那叫再续前缘 相对的新契约也就不是续约
去starbuck喝咖啡有续杯优惠也是再喝一杯的意思一样
喝别种口味的就是再买一杯
但房东的主张不能说不对
但房东必须自行证明他有提出新要约的事实存在
举证之责任落在房东一方
第 148 条
权利之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
就你的问题来看
我是觉得房东有点不大老实
有点想侵吞你们的押租金感觉
: 先感谢各位帮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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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8.14.100
1F:推 hoboks:房东要撤销意思表示还得非因自己过失 不一定能撤销 11/22 10:43
2F:推 ChrisBear:245-1之前都推论正确 11/22 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