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消費] 路邊買的褲子口袋破掉物品遺失可索賠嗎
時間Sun Nov 22 09:41:13 2009
※ 引述《orz78 (orz78la)》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某男三個月前在路邊攤買了幾件單價約三百上下的褲子 出遊因口袋破掉遺失相機電池
: 認為褲子口袋有瑕疵
: 在今天11/21 向褲子店家要求修復口袋和賠償電池(一千多)
: 這個狀況褲子公司基於信譽願意提供更換或修復口袋
: 該男在店內透過電話和老闆娘協商時
: 男子怒罵批發公司老闆娘三字經
: 該男子向路邊攤購買褲子,路邊攤的老闆是拿現金向工廠批貨
: 只是交貨時是在批發工廠的商店,所以該男子咬定是向店內員工買貨
: 問題:
: 1.口袋破掉遺失電池,工廠或地攤老闆需額外賠償電池的錢嗎
這個問題很有趣
讓我聯想到民法227227的不完全給付之瑕疵給付
第 227 條
1.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2.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但這個問題的爭議性是在於
所謂加害給付可不可以無限延伸
例如賣你一件褲子有破洞結果你不知道穿到學校
結果變成露鳥俠 然後被警察抓起來
這樣算不算加害給付的延伸??
再回到你的案子
跟墊家買的褲子有破洞
結果把手機電池放進去就掉了也不見了
第一 這是債務不履行 並且店家須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第二 因為褲子破洞掉東西 雖然穿褲子的當事人也有部分過失
但我認為 仍然有加害給付的存在
只是因為當事人與有過失 不能要求全部賠償就是
我認為 賣褲子的老闆過失為8 買褲子的人過失為2
: 2.老闆娘有誠意說明立場情況時,遭怒罵三字經,證人只有店內店員和自己
: 並無錄音錄影可佐證,這樣控告公然侮辱該如何處理?
直接找警察告就好
證人要出庭的時候會再傳
: 3.該男過了三個月才拿穿過洗舊的褲子要求賠償,口袋破掉不確定他是否放
: 太多物品或尖銳物品才刺破,這樣合理嗎?
三個月的時間
就足以證明沒有加害給付的存在
也足以證明當事人自己本身有完全過失
但你們仍然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問題
第 354 條
1.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2.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但該怎麼證明是另外一回事
為了一件褲子罵人三字經我覺得不划算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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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8.14.100
1F:推 ChrisBear:請優先考慮買賣瑕疵擔保責任 買受人義務那塊 11/22 10:58
2F:→ ChrisBear:算了 我直接回應好了 11/22 10:58
3F:推 orz78:謝謝您的回覆 我會認真閱讀 感恩 11/22 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