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手機門號的掛名者及使用者
時間Sat Nov 21 13:59:32 2009
※ 引述《shany02 (宇晴)》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辦了一支綁約的門號 但是後來沒在用(約還沒到期)
: N個月前有個不太熟的朋友基於一些理由
: 問我有沒有空的門號
: 他跟我保證不是做非法用途也會按時繳費
: 我想想也就借他了(請不要針對這點問我理由...)
: 但是他9月電話費沒繳 10月份的也沒繳
: 總計金額高達8千多 現在他避不見面
: 當然那支門號被停話也無法打通
: 現在電信業者找上我催繳9月份電話費
: 問題:
: 現在我擔心的是如果他一直躲著
: 代表我必須要替他負擔那高額的通信費
: 不然信用破產收傳票的人是我
: 但是我沒這個錢 家裡也沒這個錢
: 所以我可以循什麼樣的法律途徑要求他把那8千多吐出來
: sim卡現在還在他身上
: 我有他的真實姓名及現在住址
: 順便一提 帳單是寄到他家的
: 還有 在我借門號以前他已經成年了(20↑)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這樣算是代理的一種嗎
我也不大確定
代理是
由代理人代本人為法律行為
而將法律行為的效果歸屬於本人
但是問題是
這個門號又是掛你的名字
似乎有點隱名代理的感覺
而且看起來你像是受人所託 為他人辦事充人頭
你和他之間
應該也默示的存在一個委任契約
民法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既然你跟他成立了一個委任契約
那你可以跟他要錢的請求基礎就在於
民法 第 546 條
1.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
時起之利息。
2.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
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人提出相當擔保。
3.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
人請求賠償。
4.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
償權。
用上面這條跟他要錢
找律師或自己寫存證信函之後再寫支付命令跟他要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8.14.100
1F:推 ChrisBear:這是「借名契約」 我之前有討論過效力 11/21 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