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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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手机门号的挂名者及使用者
时间Sat Nov 21 13:59:32 2009
※ 引述《shany02 (宇晴)》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办了一支绑约的门号 但是後来没在用(约还没到期)
: N个月前有个不太熟的朋友基於一些理由
: 问我有没有空的门号
: 他跟我保证不是做非法用途也会按时缴费
: 我想想也就借他了(请不要针对这点问我理由...)
: 但是他9月电话费没缴 10月份的也没缴
: 总计金额高达8千多 现在他避不见面
: 当然那支门号被停话也无法打通
: 现在电信业者找上我催缴9月份电话费
: 问题:
: 现在我担心的是如果他一直躲着
: 代表我必须要替他负担那高额的通信费
: 不然信用破产收传票的人是我
: 但是我没这个钱 家里也没这个钱
: 所以我可以循什麽样的法律途径要求他把那8千多吐出来
: sim卡现在还在他身上
: 我有他的真实姓名及现在住址
: 顺便一提 帐单是寄到他家的
: 还有 在我借门号以前他已经成年了(20↑)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这样算是代理的一种吗
我也不大确定
代理是
由代理人代本人为法律行为
而将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於本人
但是问题是
这个门号又是挂你的名字
似乎有点隐名代理的感觉
而且看起来你像是受人所托 为他人办事充人头
你和他之间
应该也默示的存在一个委任契约
民法第 528 条
称委任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为处理之契约。
既然你跟他成立了一个委任契约
那你可以跟他要钱的请求基础就在於
民法 第 546 条
1.受任人因处理委任事务,支出之必要费用,委任人应偿还之,并付自支出
时起之利息。
2.受任人因处理委任事务,负担必要债务者,得请求委任人代其清偿,未至
清偿期者,得请求委任人提出相当担保。
3.受任人处理委任事务,因非可归责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损害者,得向委任
人请求赔偿。
4.前项损害之发生,如别有应负责任之人时,委任人对於该应负责者,有求
偿权。
用上面这条跟他要钱
找律师或自己写存证信函之後再写支付命令跟他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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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8.14.100
1F:推 ChrisBear:这是「借名契约」 我之前有讨论过效力 11/21 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