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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yordie (艾波利歐幹勁賀爾蒙!)》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11/14小妹接獲一家人力仲介公司的通知上班電話,請她下週一11/16到百貨公 : 司某知名飾品專櫃上班支援週年慶檔期的銷售,當時雖然覺得意外又突然(因為 : 小妹北上面試時算是有遭受到面試者的冷言冷語,沒有預想到會接到上班通知) : 由於想存一筆錢做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所以當人力公司電話中告知由於經費不足 : 無法付當初說的150/小時 而是110/小時 時薪,後來經小妹爭取,最後敲定130/ : 小時,原本以為是單純的工作,在今天也就是上班五天之後,發現很多不合理不 : 公平的地方。深深感覺到勞工好像只能為了賺一點小錢而忍受壓榨… : 其實每天我都會聽到小妹提到工作有哪些很糟糕的地方,只是今天晚上小妹打電 : 話到人力公司去反應時薪的問題(我們都知道當初說好130就是130了,但是小 : 妹昨晚在網路上看到之前的徵人訊息還在,時薪寫著150)所以小妹認為公司有欺 : 騙的嫌疑(可能是單獨欺騙了小妹,或者是以高時薪來誘使其他求職者投履歷應 : 徵之後再砍價) : 對方小姐回說:那妳不想做就不要來阿! : 再來就是加班費如何計算的問題,得到的回應居然是: : 妳有加班嗎?!那就照勞基法走阿!!!我很忙! : 喀的一聲把電話掛了~ : 仲介公司竟然是這樣處理問題,也不想想他們拿的也就是底下勞動者的血汗錢, : 看樣子他是覺得他占上風吧!我想用厚顏無恥來形容這惡劣的公司也不為過,也 : 因此讓我有在這po文的念頭和行動。 : 畢竟小妹跟他有一紙合約,上面寫著工作日期幾月幾號到幾月幾號,無故不上班 : 就是違約! : 再來 雖然那紙合約還沒寄出去,但是上面亦有寫明:未將合約書寄回 不予發 : 薪… : 怎麼看都覺得小妹要領到薪水就必須將合約寄回,將合約寄回後又勢必將依照合 : 約做到期滿… : 難道只能忍受? 承前版友所述,可領薪水,不再贅述 稍補充一下 如果對方真的以此威脅,不發薪水 依你文中所述資方態度,也不用再多說什麼 就直接向所在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訴,對方不從,等著接罰單 參勞基法 第 27 條 (主管機關之限期命令給付)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第 79 條 (罰則(五))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者。 : 再說明一下: : 小妹加班,是因為人力安排有問題(但不知道問題是出在飾品公司或是仲介公 : 司,專櫃分早午晚三班人員,每班一人,所以早班在開店後還有晚班在閉店前好 : 幾個小時是只有一個人在站櫃的,而且由於地點問題旁邊沒有互助櫃可以幫忙, : 有人吃飯喝水上廁所都省了) : 但是說實在,小妹是”自動”加班,畢竟當下班時間到時你不顧三三兩兩進來的客 : 人逕自刷卡下班,拋下同事一人去應付,也是會有點良心不安的…而且該專櫃尊 : 崇每位來店的客人都是高尚的客人,不可以將客人手上賞玩的眾多飾品太快收回 : 展示窗,昨天就發生了只有晚班一人站櫃時,因無法各方兼顧,結果一對水晶耳 : 環被偷了!那位跟小妹一樣年紀的妹妹要賠償價值3000多元的耳環,但是這明明 : 是人力不夠容易發生的漏洞,而且是公司可以想像到的,再加上人的視覺一定有 : 死角,該櫃位卻又偏偏風水不好沒有在監視攝影範圍內… : 東西被偷 要員工自負責任 : 在這種工作環境之下根本是苛求!! : 我真的很替那位妹妹憤慨,也感到非常於心不忍! : 這也是妹妹會主動留下的主因,就是要互相幫忙,不然再有人賠錢就太可憐了 : 而且小妹剛上班才2天,第3天就要她去開店獨撐大局,遇到不會的問題只能自 : 己想辦法或打電話求助,如果出錯了也一樣是”後果自負”!真搞不懂這樣的人員 : 安排、訓練亂七八糟怎麼會讓顧客有滿意的服務…此公司要有什麼長遠發展我看 : 也很難吧! : 問題: : 在此有2個問題: : 1.”主動”加班應該也要給付薪資吧? 雇主要求勞工加班,因為這涉及勞動條件的變更 依勞基法第24條,勞工並非是當然同意而受拘束 相反的,如果是勞工主動要求加班 因為雇主尚須付出一筆以原本薪資加成計算的加班費 進而增加營運成本,雇主當然無義務允許 而且,這根本不在雇主原先預期範圍內 所以主動加班,但雇主不同意,其並無給付加班費的義務 但是但是,雇主是否"同意"加班,並非必定限於"明示" 尚可以"默示"為斷 此可參照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勞訴字第56號判決: 『勞工提供勞務之目的,在於獲得工資,勞工在正常之工作時   間外延長工作時間,為雇主提供勞務,除非其提供勞務,係   基於雇主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外,勞工當無從本於勞動契   約或勞動基準法規定,向雇主請求報酬之餘地,因其延長工   作時間,本不在雇主預期之範圍中,勞工自無強使雇主受領   其勞務之給付之理。』 因此,勞工主張有加班之事實者,應就其確有延長工作時間、且 有業務需要、提供勞務等,盡舉證之責。 那依你所述事實,即以下此段 : 是因為人力安排有問題(但不知道問題是出在飾品公司或是仲介公 : 司,專櫃分早午晚三班人員,每班一人,所以早班在開店後還有晚班在閉店前好 : 幾個小時是只有一個人在站櫃的,而且由於地點問題旁邊沒有互助櫃可以幫忙, : 有人吃飯喝水上廁所都省了) : 但是說實在,小妹是”自動”加班,畢竟當下班時間到時你不顧三三兩兩進來的客 : 人逕自刷卡下班,拋下同事一人去應付,也是會有點良心不安的…而且該專櫃尊 : 崇每位來店的客人都是高尚的客人,不可以將客人手上賞玩的眾多飾品太快收回 : 展示窗,昨天就發生了只有晚班一人站櫃時,因無法各方兼顧,結果一對水晶耳 : 環被偷了! 在交接班的時段,因人力安排甚有問題,導致值班人員無法順利準時離開 必須強留下來進行交接班的事,應該是公司在人力安排時期即可預期之事 很難說非『業務必要』,應是屬於"默示"同意加班 所以就你妹這個個案而言,"應該"是可以請求加班費 (至於說為何特別註明"應該",因為這部分的判斷有模糊空間) 但有申請就有機會! : 2.我要小妹把打卡卡片影印下來做為憑據,但是百貨是以晶片刷卡來記錄時間 : 要怎麼才能在自己這邊留有一份記錄呢? 那如上所述,你要請求加班費,這部分的憑據也要保留 只是怎麼留一份紀錄之事.... 施主...你應該問百貨公司= = (不過這部分的確要做就是了) : 加班費其實沒有很多,我想要替小妹爭的其實就是一口氣!還有尊重! 那因為如你所述,加班費沒有很多 所以我比較建議你們,先向市政府申訴(行政途徑畢竟較快,也比較有力) 但我不敢保證主管機關的人員一定知道上述法律觀念 所以申訴時記得要把上開地院判決文印出來,並附上 同時附上以下: 1.延長工時的事實(刷卡紀錄、甚至是附上證人名稱) 2.有延長工時的必要(這部分包括公司人力調度不當之事) 如果真的申訴不成(畢竟我不是作實際判斷的人)的話 再考慮下一步      : 不要讓這爛公司繼續自以為是,以為勞動工作者只能選擇默不吭聲 : 最後謝謝看完此文的每個人,也請提供意見幫我出出主意,感謝大家!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祝你順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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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3.217.29 ※ 編輯: juliantin0 來自: 140.123.217.29 (11/21 13:29)
1F:推 newapply:專業的來了 11/21 13:43
2F:→ newapply:我覺得你從默示那邊來判斷超棒的!!! 11/21 13:44
3F:→ Eventis:這個條件其實不是放寬,而是限制,這是在工時判斷上的限制的 11/21 20:25
4F:→ Eventis:從屬支配說,除了要在雇主的從屬支配下,另外要有雇主明示或 11/21 20:25
5F:→ Eventis:可得而知的意思,以避免員工任意性的加班,造成雇主面臨加班 11/21 20:26
6F:→ Eventis:費與勞動檢查的雙重困境. 11/21 20:26
7F:→ Eventis:因此在這種情況,最好都是先明確表達自己沒有加班的義務,取 11/21 20:33
8F:→ Eventis:得明示的繼續工作的指示會較有保障. 11/21 20:35
9F:→ Eventis:是說那個xx說還是寫一下內容好了"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服勞務 11/21 20:35
10F:→ Eventis:的時間,或於雇主明示默示指示下服勞務的時間",這一說是把 11/21 20:36
11F:→ Eventis:雇主的指揮監督限制在在場加以監督指揮.(台灣勞動法學會, 11/21 20:39
12F:→ Eventis:"勞動基準法釋義",二版,pp.363).默示的判斷應以雇主"知情" 11/21 20:40
13F:→ Eventis:為斷較符合學說,但若非此情形則非勞基法上的工時,可嘗試由 11/21 20:42
14F:→ Eventis:無因管理(民法172以下,經本人承認,依178適用547為相當之報 11/21 20:43
15F:→ Eventis:酬),但在長期為之的情形,似即可解做雇主知情而不為反對之 11/21 20:44
16F:→ Eventis:表示. 總之,有主張有希望........ 11/21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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