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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yordie (艾波利欧干劲贺尔蒙!)》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11/14小妹接获一家人力仲介公司的通知上班电话,请她下周一11/16到百货公 : 司某知名饰品专柜上班支援周年庆档期的销售,当时虽然觉得意外又突然(因为 : 小妹北上面试时算是有遭受到面试者的冷言冷语,没有预想到会接到上班通知) : 由於想存一笔钱做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所以当人力公司电话中告知由於经费不足 : 无法付当初说的150/小时 而是110/小时 时薪,後来经小妹争取,最後敲定130/ : 小时,原本以为是单纯的工作,在今天也就是上班五天之後,发现很多不合理不 : 公平的地方。深深感觉到劳工好像只能为了赚一点小钱而忍受压榨… : 其实每天我都会听到小妹提到工作有哪些很糟糕的地方,只是今天晚上小妹打电 : 话到人力公司去反应时薪的问题(我们都知道当初说好130就是130了,但是小 : 妹昨晚在网路上看到之前的徵人讯息还在,时薪写着150)所以小妹认为公司有欺 : 骗的嫌疑(可能是单独欺骗了小妹,或者是以高时薪来诱使其他求职者投履历应 : 徵之後再砍价) : 对方小姐回说:那你不想做就不要来阿! : 再来就是加班费如何计算的问题,得到的回应居然是: : 你有加班吗?!那就照劳基法走阿!!!我很忙! : 喀的一声把电话挂了~ : 仲介公司竟然是这样处理问题,也不想想他们拿的也就是底下劳动者的血汗钱, : 看样子他是觉得他占上风吧!我想用厚颜无耻来形容这恶劣的公司也不为过,也 : 因此让我有在这po文的念头和行动。 : 毕竟小妹跟他有一纸合约,上面写着工作日期几月几号到几月几号,无故不上班 : 就是违约! : 再来 虽然那纸合约还没寄出去,但是上面亦有写明:未将合约书寄回 不予发 : 薪… : 怎麽看都觉得小妹要领到薪水就必须将合约寄回,将合约寄回後又势必将依照合 : 约做到期满… : 难道只能忍受? 承前版友所述,可领薪水,不再赘述 稍补充一下 如果对方真的以此威胁,不发薪水 依你文中所述资方态度,也不用再多说什麽 就直接向所在地方政府劳工局申诉,对方不从,等着接罚单 参劳基法 第 27 条 (主管机关之限期命令给付) 雇主不按期给付工资者,主管机关得限期令其给付 第 79 条 (罚则(五))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锾: 二、违反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七条限期给付工资或第三十三条调整工作时间 之命令者。 : 再说明一下: : 小妹加班,是因为人力安排有问题(但不知道问题是出在饰品公司或是仲介公 : 司,专柜分早午晚三班人员,每班一人,所以早班在开店後还有晚班在闭店前好 : 几个小时是只有一个人在站柜的,而且由於地点问题旁边没有互助柜可以帮忙, : 有人吃饭喝水上厕所都省了) : 但是说实在,小妹是”自动”加班,毕竟当下班时间到时你不顾三三两两进来的客 : 人迳自刷卡下班,抛下同事一人去应付,也是会有点良心不安的…而且该专柜尊 : 崇每位来店的客人都是高尚的客人,不可以将客人手上赏玩的众多饰品太快收回 : 展示窗,昨天就发生了只有晚班一人站柜时,因无法各方兼顾,结果一对水晶耳 : 环被偷了!那位跟小妹一样年纪的妹妹要赔偿价值3000多元的耳环,但是这明明 : 是人力不够容易发生的漏洞,而且是公司可以想像到的,再加上人的视觉一定有 : 死角,该柜位却又偏偏风水不好没有在监视摄影范围内… : 东西被偷 要员工自负责任 : 在这种工作环境之下根本是苛求!! : 我真的很替那位妹妹愤慨,也感到非常於心不忍! : 这也是妹妹会主动留下的主因,就是要互相帮忙,不然再有人赔钱就太可怜了 : 而且小妹刚上班才2天,第3天就要她去开店独撑大局,遇到不会的问题只能自 : 己想办法或打电话求助,如果出错了也一样是”後果自负”!真搞不懂这样的人员 : 安排、训练乱七八糟怎麽会让顾客有满意的服务…此公司要有什麽长远发展我看 : 也很难吧! : 问题: : 在此有2个问题: : 1.”主动”加班应该也要给付薪资吧? 雇主要求劳工加班,因为这涉及劳动条件的变更 依劳基法第24条,劳工并非是当然同意而受拘束 相反的,如果是劳工主动要求加班 因为雇主尚须付出一笔以原本薪资加成计算的加班费 进而增加营运成本,雇主当然无义务允许 而且,这根本不在雇主原先预期范围内 所以主动加班,但雇主不同意,其并无给付加班费的义务 但是但是,雇主是否"同意"加班,并非必定限於"明示" 尚可以"默示"为断 此可参照桃园地方法院民事判决96年度劳诉字第56号判决: 『劳工提供劳务之目的,在於获得工资,劳工在正常之工作时   间外延长工作时间,为雇主提供劳务,除非其提供劳务,系   基於雇主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外,劳工当无从本於劳动契   约或劳动基准法规定,向雇主请求报酬之余地,因其延长工   作时间,本不在雇主预期之范围中,劳工自无强使雇主受领   其劳务之给付之理。』 因此,劳工主张有加班之事实者,应就其确有延长工作时间、且 有业务需要、提供劳务等,尽举证之责。 那依你所述事实,即以下此段 : 是因为人力安排有问题(但不知道问题是出在饰品公司或是仲介公 : 司,专柜分早午晚三班人员,每班一人,所以早班在开店後还有晚班在闭店前好 : 几个小时是只有一个人在站柜的,而且由於地点问题旁边没有互助柜可以帮忙, : 有人吃饭喝水上厕所都省了) : 但是说实在,小妹是”自动”加班,毕竟当下班时间到时你不顾三三两两进来的客 : 人迳自刷卡下班,抛下同事一人去应付,也是会有点良心不安的…而且该专柜尊 : 崇每位来店的客人都是高尚的客人,不可以将客人手上赏玩的众多饰品太快收回 : 展示窗,昨天就发生了只有晚班一人站柜时,因无法各方兼顾,结果一对水晶耳 : 环被偷了! 在交接班的时段,因人力安排甚有问题,导致值班人员无法顺利准时离开 必须强留下来进行交接班的事,应该是公司在人力安排时期即可预期之事 很难说非『业务必要』,应是属於"默示"同意加班 所以就你妹这个个案而言,"应该"是可以请求加班费 (至於说为何特别注明"应该",因为这部分的判断有模糊空间) 但有申请就有机会! : 2.我要小妹把打卡卡片影印下来做为凭据,但是百货是以晶片刷卡来记录时间 : 要怎麽才能在自己这边留有一份记录呢? 那如上所述,你要请求加班费,这部分的凭据也要保留 只是怎麽留一份纪录之事.... 施主...你应该问百货公司= = (不过这部分的确要做就是了) : 加班费其实没有很多,我想要替小妹争的其实就是一口气!还有尊重! 那因为如你所述,加班费没有很多 所以我比较建议你们,先向市政府申诉(行政途径毕竟较快,也比较有力) 但我不敢保证主管机关的人员一定知道上述法律观念 所以申诉时记得要把上开地院判决文印出来,并附上 同时附上以下: 1.延长工时的事实(刷卡纪录、甚至是附上证人名称) 2.有延长工时的必要(这部分包括公司人力调度不当之事) 如果真的申诉不成(毕竟我不是作实际判断的人)的话 再考虑下一步      : 不要让这烂公司继续自以为是,以为劳动工作者只能选择默不吭声 : 最後谢谢看完此文的每个人,也请提供意见帮我出出主意,感谢大家!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祝你顺利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23.217.29 ※ 编辑: juliantin0 来自: 140.123.217.29 (11/21 13:29)
1F:推 newapply:专业的来了 11/21 13:43
2F:→ newapply:我觉得你从默示那边来判断超棒的!!! 11/21 13:44
3F:→ Eventis:这个条件其实不是放宽,而是限制,这是在工时判断上的限制的 11/21 20:25
4F:→ Eventis:从属支配说,除了要在雇主的从属支配下,另外要有雇主明示或 11/21 20:25
5F:→ Eventis:可得而知的意思,以避免员工任意性的加班,造成雇主面临加班 11/21 20:26
6F:→ Eventis:费与劳动检查的双重困境. 11/21 20:26
7F:→ Eventis:因此在这种情况,最好都是先明确表达自己没有加班的义务,取 11/21 20:33
8F:→ Eventis:得明示的继续工作的指示会较有保障. 11/21 20:35
9F:→ Eventis:是说那个xx说还是写一下内容好了"於雇主指挥监督下服劳务 11/21 20:35
10F:→ Eventis:的时间,或於雇主明示默示指示下服劳务的时间",这一说是把 11/21 20:36
11F:→ Eventis:雇主的指挥监督限制在在场加以监督指挥.(台湾劳动法学会, 11/21 20:39
12F:→ Eventis:"劳动基准法释义",二版,pp.363).默示的判断应以雇主"知情" 11/21 20:40
13F:→ Eventis:为断较符合学说,但若非此情形则非劳基法上的工时,可尝试由 11/21 20:42
14F:→ Eventis:无因管理(民法172以下,经本人承认,依178适用547为相当之报 11/21 20:43
15F:→ Eventis:酬),但在长期为之的情形,似即可解做雇主知情而不为反对之 11/21 20:44
16F:→ Eventis:表示. 总之,有主张有希望........ 11/21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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