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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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惡劣的人力派遣公司
時間Sat Nov 21 09:37:24 2009
※ 引述《payordie (艾波利歐幹勁賀爾蒙!)》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11/14小妹接獲一家人力仲介公司的通知上班電話,請她下週一11/16到百貨公
: 司某知名飾品專櫃上班支援週年慶檔期的銷售,當時雖然覺得意外又突然(因為
: 小妹北上面試時算是有遭受到面試者的冷言冷語,沒有預想到會接到上班通知)
: 由於想存一筆錢做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所以當人力公司電話中告知由於經費不足
: 無法付當初說的150/小時 而是110/小時 時薪,後來經小妹爭取,最後敲定130/
: 小時,原本以為是單純的工作,在今天也就是上班五天之後,發現很多不合理不
: 公平的地方。深深感覺到勞工好像只能為了賺一點小錢而忍受壓榨…
: 其實每天我都會聽到小妹提到工作有哪些很糟糕的地方,只是今天晚上小妹打電
: 話到人力公司去反應時薪的問題(我們都知道當初說好130就是130了,但是小
: 妹昨晚在網路上看到之前的徵人訊息還在,時薪寫著150)所以小妹認為公司有欺
: 騙的嫌疑(可能是單獨欺騙了小妹,或者是以高時薪來誘使其他求職者投履歷應
: 徵之後再砍價)
: 對方小姐回說:那妳不想做就不要來阿!
: 再來就是加班費如何計算的問題,得到的回應居然是:
: 妳有加班嗎?!那就照勞基法走阿!!!我很忙!
: 喀的一聲把電話掛了~
: 仲介公司竟然是這樣處理問題,也不想想他們拿的也就是底下勞動者的血汗錢,
: 看樣子他是覺得他占上風吧!我想用厚顏無恥來形容這惡劣的公司也不為過,也
: 因此讓我有在這po文的念頭和行動。
: 畢竟小妹跟他有一紙合約,上面寫著工作日期幾月幾號到幾月幾號,無故不上班
: 就是違約!
: 再來 雖然那紙合約還沒寄出去,但是上面亦有寫明:未將合約書寄回 不予發
: 薪…
這部分的約定應該是無效的
請參照民法
第 247- 1 條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
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 怎麼看都覺得小妹要領到薪水就必須將合約寄回,將合約寄回後又勢必將依照合
: 約做到期滿…
: 難道只能忍受?
非如你所言
只要你有做事就可以領薪水
有沒有把合約書寄回去只是形式上的程序
並不影響你和僱方之間勞動契約或僱傭契約的成立與認定
法院都是實質去認定有沒有付出勞務的事實存在
有做有領 沒做沒領 跟那個契約書有沒有寄回去無關
而且 僱傭契約是不要式契約 是諾成契約 不需要書面
: 再說明一下:
: 小妹加班,是因為人力安排有問題(但不知道問題是出在飾品公司或是仲介公
: 司,專櫃分早午晚三班人員,每班一人,所以早班在開店後還有晚班在閉店前好
: 幾個小時是只有一個人在站櫃的,而且由於地點問題旁邊沒有互助櫃可以幫忙,
: 有人吃飯喝水上廁所都省了)
: 但是說實在,小妹是”自動”加班,畢竟當下班時間到時你不顧三三兩兩進來的客
: 人逕自刷卡下班,拋下同事一人去應付,也是會有點良心不安的…而且該專櫃尊
: 崇每位來店的客人都是高尚的客人,不可以將客人手上賞玩的眾多飾品太快收回
: 展示窗,昨天就發生了只有晚班一人站櫃時,因無法各方兼顧,結果一對水晶耳
: 環被偷了!那位跟小妹一樣年紀的妹妹要賠償價值3000多元的耳環,但是這明明
: 是人力不夠容易發生的漏洞,而且是公司可以想像到的,再加上人的視覺一定有
: 死角,該櫃位卻又偏偏風水不好沒有在監視攝影範圍內…
: 東西被偷 要員工自負責任
這點我是覺得 老闆要員工完全負責任不太合理
應該可以套用民法
第 217 條
1.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2.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3.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從上面民法的規定 可以瞭解
要求員工負完全責任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老闆應該要負一部分責任 因其也有部分的過失存在
: 在這種工作環境之下根本是苛求!!
: 我真的很替那位妹妹憤慨,也感到非常於心不忍!
: 這也是妹妹會主動留下的主因,就是要互相幫忙,不然再有人賠錢就太可憐了
: 而且小妹剛上班才2天,第3天就要她去開店獨撐大局,遇到不會的問題只能自
: 己想辦法或打電話求助,如果出錯了也一樣是”後果自負”!真搞不懂這樣的人員
: 安排、訓練亂七八糟怎麼會讓顧客有滿意的服務…此公司要有什麼長遠發展我看
: 也很難吧!
公司沒有對員工做完整訓練
所以後來因工作訓練不足所造成工作上的意外或瑕疵或事故
公司當然須負絕大部分的責任
這點沒有問題
: 問題:
: 在此有2個問題:
: 1.”主動”加班應該也要給付薪資吧?
當然 有付出就有薪資
參見民法
第 482 條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
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 483 條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服勞務者,視為允與報酬。
: 2.我要小妹把打卡卡片影印下來做為憑據,但是百貨是以晶片刷卡來記錄時間
: 要怎麼才能在自己這邊留有一份記錄呢?
用百貨公司的晶片記錄就可以
真的擔心的話 可以在下班的時候拿相機自拍
或是跟同事商量一下以後幫忙當一下證人
公司應該不會去改晶片記錄吧
不然會有偽造私文書的問題
: 加班費其實沒有很多,我想要替小妹爭的其實就是一口氣!還有尊重!
尊重是最重要的
在這社會上 大家要的不是錢
而是尊重!
: 不要讓這爛公司繼續自以為是,以為勞動工作者只能選擇默不吭聲
事實上
如果沒人去告他或檢舉他們
大家一樣會繼續莫不吭聲 這也是現實之所在
: 最後謝謝看完此文的每個人,也請提供意見幫我出出主意,感謝大家!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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