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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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租賃] 房東在房間抽菸,房門卻未關
時間Fri Nov 20 16:45:39 2009
※ 引述《sp0501654 (阿昭)》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們這層樓住的都是學生,並且沒有人有抽菸的習慣
: 所以在房東出現之前是沒有菸味的
: 但我們樓層有一個房間是房東的"管理室"
: 於是房東先生不時的會出現在他的管理室內
: 看電視、聊天、泡茶、抽菸等
: 但是卻都沒有關上門,以致於樓層充滿著煙味,有時煙味甚至會飄到樓上
: 請問這該怎辦?
這算是侵害到你們的居住環境權利
也算是氣響不得入侵他人所有權範圍內的情況(有租賃權一樣)
再者就是行政法上的煙害防制管理法
第 15 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
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
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
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
,不在此限。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
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
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
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
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
、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
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
關之器物。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1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
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先跟房東講
講不聽再偷偷打電話給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檢舉 罰錢可以解決他抽煙的問題
民事要告也行 不過他應該就不會和你續租了
: 還有,因為管理是沒有廁所
: 所以房東都會"自己"進來我們的房間上廁所
要看你們的廁所是公共區域還是套房內的廁所
如果是你們套房內的廁所他未經同意就擅自進入
則如你所言 可能有侵入住宅的問題
如果是那種設在外面給租房者共用的衛浴廁所
他上一下也很難說不可以
除非你們租約中有約定這是專租給你們使用的
: 這樣的話,算是侵入住宅嗎?
: 方便告訴我是觸犯哪條法律嗎?還有處罰?
想告他可以找律師 !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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