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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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租赁] 房东在房间抽菸,房门却未关
时间Fri Nov 20 16:45:39 2009
※ 引述《sp0501654 (阿昭)》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们这层楼住的都是学生,并且没有人有抽菸的习惯
: 所以在房东出现之前是没有菸味的
: 但我们楼层有一个房间是房东的"管理室"
: 於是房东先生不时的会出现在他的管理室内
: 看电视、聊天、泡茶、抽菸等
: 但是却都没有关上门,以致於楼层充满着烟味,有时烟味甚至会飘到楼上
: 请问这该怎办?
这算是侵害到你们的居住环境权利
也算是气响不得入侵他人所有权范围内的情况(有租赁权一样)
再者就是行政法上的烟害防制管理法
第 15 条 下列场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级中等学校以下学校及其他供儿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动为主要目的之
场所。
二、大专校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其他文化或社会教育机构所在
之室内场所。
三、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其他医事机构及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场所。但老
人福利机构於设有独立空调及独立隔间之室内吸菸室,或其室外场所
,不在此限。
四、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机构所在之室内场所。
五、大众运输工具、计程车、游览车、捷运系统、车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制造、储存或贩卖易燃易爆物品之场所。
七、金融机构、邮局及电信事业之营业场所。
八、供室内体育、运动或健身之场所。
九、教室、图书室、实验室、表演厅、礼堂、展览室、会议厅(室)及电
梯厢内。
十、歌剧院、电影院、视听歌唱业或资讯休闲业及其他供公众休闲娱乐之
室内场所。
十一、旅馆、商场、餐饮店或其他供公众消费之室内场所。但於该场所内
设有独立空调及独立隔间之室内吸菸室、半户外开放空间之餐饮场
所、雪茄馆、下午九时以後开始营业且十八岁以上始能进入之酒吧
、视听歌唱场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内工作场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内场所及经各级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之场所及交
通工具。
前项所定场所,应於所有入口处设置明显禁菸标示,并不得供应与吸菸有
关之器物。
第一项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书之室内吸菸室;其面积、设施及设置办法,
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31 条 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或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二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锾。
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并令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连续处罚。
先跟房东讲
讲不听再偷偷打电话给当地卫生主管机关检举 罚钱可以解决他抽烟的问题
民事要告也行 不过他应该就不会和你续租了
: 还有,因为管理是没有厕所
: 所以房东都会"自己"进来我们的房间上厕所
要看你们的厕所是公共区域还是套房内的厕所
如果是你们套房内的厕所他未经同意就擅自进入
则如你所言 可能有侵入住宅的问题
如果是那种设在外面给租房者共用的卫浴厕所
他上一下也很难说不可以
除非你们租约中有约定这是专租给你们使用的
: 这样的话,算是侵入住宅吗?
: 方便告诉我是触犯哪条法律吗?还有处罚?
想告他可以找律师 !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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