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婚姻] 關於外遇搜證
時間Fri Nov 20 12:14:43 2009
※ 引述《newapply (往前行)》之銘言:
: → Eventis:插個話,通監法無需無故,逃生門有變少. 11/20 11:58
: → Eventis:不愧是"通監"法XD 11/20 11:59
: → newapply:樓上的也請你別亂講= = 11/20 12:00
: → newapply:通姦法是針對國家行使公權力的制約法律 與私人蒐證無關!! 11/20 12:00
: → newapply:原波勿被以上二人推文誤導 以有相關判例學說依據為準!! 11/20 12:01
: → Eventis:最高法院97台上4546判決,熱著呢:) 11/20 12:03
哎,好傷心啊,這年頭菜如果不上齊會被嫌...Orz...
最高法院97年台上4546判決,理由摘述,
配偶之一方如有外遇,對他方而言,自屬極難忍受之事,是有外遇之一方
必極力隱藏,以避免他方知悉,此項隱密在道德上雖具有可非難性,但通
訊保障及監察法並未排除對於此種在道德上具有可非難性隱私權之保障,
是以縱在道德上具有可非難性之隱私,仍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保護之對
象,此觀之同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
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自明。惟同法第二十
九條另規定有不罰之例外情形,以避免失衡,尤其第三款規定「監察者為
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及第三十
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在立法上已考量其平衡性,且未排除配偶間隱私
權之保護。本件上訴人所為竊錄行為,縱其目的係在探知郭某有無外遇或
通姦之情形,與「無故」以錄音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之情形有間,而不構
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之罪責,然其違法竊錄行為並無通訊保障及監察
法第二十九條所規定例外不罰之情形,且經被害人郭某合法告訴,自應依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處罰等旨甚詳,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早一點的如最高法院94台上5802判決理由第五點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參酌同條第二項規範之對象為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
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第三項則為營利犯罪,而同法第三十條又規定僅第
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可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處罰對象係指
一般人民,此亦係原立法意旨;又隱私權與其他權利保障之取捨,原應就
個案情節,依比例原則並衡量其法益判斷之,配偶之一方如有外遇,對他
方而言,自屬極端難過,難以忍受之事件,是有外遇之一方必極力隱藏,
避免他方知悉,此雖在道德上是可非難性,但在保護隱私權之立法意旨而
言,並未排除此種在道德上可非難性之隱私,是以縱在道德上可非難性之
隱私,仍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保護之對象,應無疑義,此觀之同法第二
條第二項「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
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自明。惟同法第二十九條另規定有不罰之例
外情形,以避免法律失衡,尤其第三項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
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及第三十條規定為告訴乃
論之罪,在立法上已考量平衡,且未排除配偶間隱私權之保護,本案所為
之竊錄行為,考量其手段的必要性及急迫性,固尚難謂無正當理由而非「
無故」,因此尚不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之罪責,然本案被告之違
法竊錄行為並無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九條例外不罰之情形,且經被害
人即其夫甲○○合法提出告訴,自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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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戰力薄弱,高掛免戰牌,有志之士請向親洽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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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52.7
1F:推 hsinyeh:還有賣雞排嗎 11/20 12:19
2F:推 depravity:推樓上 XD 11/20 12:52
3F:→ ChrisBear:好餓喔......雞排在哪? 11/20 17:56
4F:推 depravity:在我手上正在啃 (不誤) 11/21 02:05
5F:→ Eventis:0.0.....雞排當然要自備啊,我又沒收門票Orz 11/21 13:00
6F:→ Eventis:真要那樣要學電影院,禁帶外食順便搭售各式宵夜及助興工具. 11/21 13:01
7F:推 depravity:皮鞭蠟燭?? 11/21 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