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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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事] 網路詐騙
時間Fri Nov 20 10:20:31 2009
※ 引述《j0958322080 (Tidus)》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本人於9/13HelpBuy版上徵人代刷play-asia(以下用該網站稱呼)
: 然後今天mnbXXX就站內信給我了
: 他說他可以幫我帶刷該網站的錢
: 但是請我先匯錢給他
: 所以我於9/14約下午五點左右匯了總金額1800+手續費30
: 之後他說他已經確定幫我付款了
: 但是該網站的客服人員跟我說該網站並沒有收到我的匯款
: 然後我站內信給他時他一直不回
: 之後到各版去查他的ID才發現他是個慣犯
: 因為我之前有去警察局備案
: 而且只有這一件
: 所以我確定是他沒錯
: 問題:
: 由於我本身住在桃園
: 但是被告是在台南
: 所以我收到了一張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傳票叫我11/24到那邊
: 不過我可以改到在中壢或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嗎
假如正如你所說的
此人為慣犯的話
那麼這個案件可能牽連很廣
所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七條
本件案件應該是一個相牽連的案件
第 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一、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所以他既然騙了很多人
我認為他應該是符合第七條第一款的狀況
而既然為相牽連的案件
則各個法院地檢署都應該有管轄權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條的規定
第 5 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所以你匯款被騙的話 理論上你家所在的法院檢察署應該也有管轄權
但實際運作上為了統整案件一次解決結案
通常相牽連案件會交由同一檢察官一併辦理
第 6 條 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第 15 條 第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如
該管他檢察官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
或檢察長命令之。
所以既然這個案件已經分案給台南地檢署的話
理論上不能再如你所願
改到你家的中壢桃園地檢署這裡
不過應該不用擔心
我建議如果你確定他們真的找到犯人
假如你想把錢要回來
那你還是要出席調解流程
但你別擔心時間的浪費或是車資等等的問題
這些都可以一併加入求償的費用中
但如果你想說算了
調解你不去是沒關係的
因為你也不是當事人(從法律上角度而言你不是當事人)
你也沒有義務前往調解
但調解書如果取得的話
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名義
也算是有實效性
看你決定
不過不去沒關係!!
: 板上好像也不少人被他騙
: 這個可以在和解嗎
: 我只希望他能還我錢就好了
: 另外可以申請改時間嗎
: 因為那天不是假日所以可能沒辦法到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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