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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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网路诈骗
时间Fri Nov 20 10:20:31 2009
※ 引述《j0958322080 (Tidus)》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本人於9/13HelpBuy版上徵人代刷play-asia(以下用该网站称呼)
: 然後今天mnbXXX就站内信给我了
: 他说他可以帮我带刷该网站的钱
: 但是请我先汇钱给他
: 所以我於9/14约下午五点左右汇了总金额1800+手续费30
: 之後他说他已经确定帮我付款了
: 但是该网站的客服人员跟我说该网站并没有收到我的汇款
: 然後我站内信给他时他一直不回
: 之後到各版去查他的ID才发现他是个惯犯
: 因为我之前有去警察局备案
: 而且只有这一件
: 所以我确定是他没错
: 问题:
: 由於我本身住在桃园
: 但是被告是在台南
: 所以我收到了一张台南地方法院检察署的传票叫我11/24到那边
: 不过我可以改到在中坜或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吗
假如正如你所说的
此人为惯犯的话
那麽这个案件可能牵连很广
所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条
本件案件应该是一个相牵连的案件
第 7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为相牵连之案件:
一、一人犯数罪者。
二、数人共犯一罪或数罪者。
三、数人同时在同一处所各别犯罪者。
四、犯与本罪有关系之藏匿人犯、湮灭证据、伪证、赃物各罪者。
所以他既然骗了很多人
我认为他应该是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的状况
而既然为相牵连的案件
则各个法院地检署都应该有管辖权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
第 5 条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所以你汇款被骗的话 理论上你家所在的法院检察署应该也有管辖权
但实际运作上为了统整案件一次解决结案
通常相牵连案件会交由同一检察官一并办理
第 6 条 数同级法院管辖之案件相牵连者,得合并由其中一法院管辖。
第 15 条 第六条所规定之案件,得由一检察官合并侦查或合并起诉;如
该管他检察官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
或检察长命令之。
所以既然这个案件已经分案给台南地检署的话
理论上不能再如你所愿
改到你家的中坜桃园地检署这里
不过应该不用担心
我建议如果你确定他们真的找到犯人
假如你想把钱要回来
那你还是要出席调解流程
但你别担心时间的浪费或是车资等等的问题
这些都可以一并加入求偿的费用中
但如果你想说算了
调解你不去是没关系的
因为你也不是当事人(从法律上角度而言你不是当事人)
你也没有义务前往调解
但调解书如果取得的话
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名义
也算是有实效性
看你决定
不过不去没关系!!
: 板上好像也不少人被他骗
: 这个可以在和解吗
: 我只希望他能还我钱就好了
: 另外可以申请改时间吗
: 因为那天不是假日所以可能没办法到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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