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njor (背德之哞)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刑事] 當國科會的人頭戶應該是違法的吧!
時間Sun Nov 15 20:50:40 2009
就是國科會計畫要給一個大學生研究助理的名額
大多是因為研究室本來就有自己的學生做研究了
另外找人能不能進入狀況也不知道
所以乾脆找一個人讓他當研究助理領這筆錢
而你現在的角色就是這個人頭
但是不用來做研究,只不過先說好
你當人頭領這筆錢所以你可以抽多少
剩下的錢就繳回研究室當作經費
大部分不想額外找其它人進來研究室的計畫主持人都會這樣做
基本上你就是把該還回去的錢還回去就對了
你要說這是犯法的也沒錯,但是不是我在主張犯法合理
但是犯這種法就好像等紅燈的時候超越等待線一樣
妳真的要這麼在意我也不知道要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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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5.147.70
1F:推 depravity:這和貪汙一樣吧 哪是和等紅燈超線 @@ 11/15 22:11
2F:→ depravity:或是侵占或挪用公款 這跟紅燈超線根本差距很大 11/15 22:13
3F:推 depravity:要是可以給納稅人公投 我相信大多數都會反對繳稅給學界 11/15 22:16
4F:→ depravity:的人這樣亂搞浪費納稅人的辛苦錢 11/15 22:16
5F:→ senjor:只可惜這在學界是默認的事實...(攤 11/15 22:28
6F:→ senjor:基本上應該不會有人讀過研究所然後不知道這種事情的存在。 11/15 22:29
7F:→ senjor:(不是說原原PO 11/15 22:29
8F:推 monologist:除了有些是老師要多拿錢外,有些是學生已經領到了上限 11/15 23:01
9F:→ monologist:所以另外找人頭掛名,錢給實際做事的人。感覺原po沒有 11/15 23:01
10F:→ monologist:弄清楚狀況,事情並沒有那麼嚴重,該還的還掉就好 11/15 23:02
11F:→ Eventis:"人頭掛名"這件事在法律上評價上一點都不隨便啊Orz 11/16 05:48
12F:→ senjor:這不是人頭掛名,這其實是請你來當助理,但是你不會作的可 11/16 10:03
13F:→ senjor:以花錢請我幫忙你做,宋世傑:『敢問大人,如果對方因為請 11/16 10:04
14F:→ senjor:我幫忙他作工作,然後拿自己薪水的一部份給我當酬庸,這樣 11/16 10:04
15F:→ senjor:算是犯了哪條罪呢?』 11/16 10:04
16F:→ Eventis:助理有上下從屬性,職務性質為僱傭,僱傭契約的特性是非經僱 11/16 10:34
17F:→ Eventis:用人同意,不得以他人代為勞務給付. 11/16 10:34
18F:→ Eventis:當然你要從程序上拗說實際上這個人有工作,反正舉證不出純 11/16 10:39
19F:→ Eventis:人頭我也無話可說就是了,反正原文砍了@@a 11/16 10:40
20F:→ Eventis:但是這招在實務中,前面會被"誘導訊問"出什麼奇妙的東西,這 11/16 10:43
21F:→ Eventis:就難說了:) 11/16 10:43
22F:→ senjor:感覺這跟首長特別費一樣糟糕。 XDDD 11/16 11:30
23F:→ senjor:不過以研究生的心得來看,22K真的請不到能幫忙研究的人, 11/16 12:49
24F:→ senjor:就算請了也只是請他來打混的,但是對於在研究室努力的學生 11/16 12:49
25F:→ senjor:來說,這筆錢又不是可以說不要也無所謂的小錢啊... 11/16 12:50
26F:→ senjor:有時候總額給主持人自由分配會比較好。 11/16 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