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ceman0623 (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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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公部門可否在試用期屆滿後辭退勞工嗎?
時間Sat Nov 14 13:24:03 2009
以下附上契約條款如下
※ 引述《juliantin0 (酷拉利)》之銘言:
: ※ 引述《iceman0623 (拼了!)》之銘言:
: : 事實經過:
: : 我們目前在某一公家教育機構擔任一年期約用人員,
: : 最近剛過滿超過3個月的試用期,
: : 也有簽合約,說3個月試用期滿後,就算是正式聘用,
: : 然而最近過了3個月後的第5天,
: : 公部門資方決定資遣一些人,
: : 但卻不是以資遣費的方式資遣,而是用要我們寫辭呈,
: : 然後再以"薪水發至十一月底"來擔任資遣費,
: : 而從現在開始被通知辭退的人,可以不用來上班,
: : 但薪水可以領到十一月底。
: : 問題:
: : 1. 公部門是否可在試用期滿後,資遣勞工?
: 試用期只是賦予資方可在期間內考核試用人員的品性、能力,作
: 為判斷是否足勝任此工作,以作為試用期間屆滿,考量是否續行
: 僱傭契約的依據,而不受勞基法對僱主終止契約權利的嚴格限定
: 。但是,權利仍然不得濫用。
: 換句話說,你所謂的公部門,可在試用期間滿後資遣勞工
: 但絕非可以"任意"為之
: 必須要以試用人員的品性、能力...作為考量(即不足以勝任工作)
: : 2. 公部門資方以 "要求勞方寫辭呈" 的方式,是否恰當? 是否是愚弄勞方?
: 為什麼叫你們寫?
: 很簡單啊
: 如果以後有爭議,就算被解為僱主單方面不能終止契約
: 但退萬步言,辭呈是你們自己簽的,僱傭關係已經消滅
: : 3. 公部門若是以"至11月底的薪水"代替所謂的"資遣費" 是否合適?
: 所以你們做到本月份的何時?
我們有被通知的是做到11/10,薪水可領到11月30日
: : 4. 如果以上的推論,都屬勞方的權益傷害,勞方該如何自保?
: : 5. 還有哪些管道可以進行申訴?
一、契約期間及試用:
甲方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約一年的時間)雇用乙方。
乙方字受雇之日起,一律是用3個月(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試用期間經甲方考核合格者,始為正式雇用,試用期間經甲方考核不合格者,
甲方得終止本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
乙方不得異議。
乙方無意續存本契約,自請辭職且經甲方同意者,得終止本勞動契約。
二、契約期滿或計畫因故停止約用關係即行消滅,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
三、工作內容....
四、約用工作報酬.....
五~九(略)
十、如因本契約相關事項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十一、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就這樣。五~九為勞健保、請假等等的規定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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