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ceman0623 (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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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公部门可否在试用期届满後辞退劳工吗?
时间Sat Nov 14 13:24:03 2009
以下附上契约条款如下
※ 引述《juliantin0 (酷拉利)》之铭言:
: ※ 引述《iceman0623 (拼了!)》之铭言:
: : 事实经过:
: : 我们目前在某一公家教育机构担任一年期约用人员,
: : 最近刚过满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
: : 也有签合约,说3个月试用期满後,就算是正式聘用,
: : 然而最近过了3个月後的第5天,
: : 公部门资方决定资遣一些人,
: : 但却不是以资遣费的方式资遣,而是用要我们写辞呈,
: : 然後再以"薪水发至十一月底"来担任资遣费,
: : 而从现在开始被通知辞退的人,可以不用来上班,
: : 但薪水可以领到十一月底。
: : 问题:
: : 1. 公部门是否可在试用期满後,资遣劳工?
: 试用期只是赋予资方可在期间内考核试用人员的品性、能力,作
: 为判断是否足胜任此工作,以作为试用期间届满,考量是否续行
: 雇佣契约的依据,而不受劳基法对雇主终止契约权利的严格限定
: 。但是,权利仍然不得滥用。
: 换句话说,你所谓的公部门,可在试用期间满後资遣劳工
: 但绝非可以"任意"为之
: 必须要以试用人员的品性、能力...作为考量(即不足以胜任工作)
: : 2. 公部门资方以 "要求劳方写辞呈" 的方式,是否恰当? 是否是愚弄劳方?
: 为什麽叫你们写?
: 很简单啊
: 如果以後有争议,就算被解为雇主单方面不能终止契约
: 但退万步言,辞呈是你们自己签的,雇佣关系已经消灭
: : 3. 公部门若是以"至11月底的薪水"代替所谓的"资遣费" 是否合适?
: 所以你们做到本月份的何时?
我们有被通知的是做到11/10,薪水可领到11月30日
: : 4. 如果以上的推论,都属劳方的权益伤害,劳方该如何自保?
: : 5. 还有哪些管道可以进行申诉?
一、契约期间及试用:
甲方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约一年的时间)雇用乙方。
乙方字受雇之日起,一律是用3个月(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试用期间经甲方考核合格者,始为正式雇用,试用期间经甲方考核不合格者,
甲方得终止本劳动契约,并依劳动基准法及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办理,
乙方不得异议。
乙方无意续存本契约,自请辞职且经甲方同意者,得终止本劳动契约。
二、契约期满或计画因故停止约用关系即行消灭,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
三、工作内容....
四、约用工作报酬.....
五~九(略)
十、如因本契约相关事项涉讼时,双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
十一、本契约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乙份。
就这样。五~九为劳健保、请假等等的规定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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