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antin0 (酷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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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公部門可否在試用期屆滿後辭退勞工嗎?
時間Sat Nov 14 12:25:22 2009
※ 引述《iceman0623 (拼了!)》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們目前在某一公家教育機構擔任一年期約用人員,
: 最近剛過滿超過3個月的試用期,
: 也有簽合約,說3個月試用期滿後,就算是正式聘用,
: 然而最近過了3個月後的第5天,
: 公部門資方決定資遣一些人,
: 但卻不是以資遣費的方式資遣,而是用要我們寫辭呈,
: 然後再以"薪水發至十一月底"來擔任資遣費,
: 而從現在開始被通知辭退的人,可以不用來上班,
: 但薪水可以領到十一月底。
: 問題:
: 1. 公部門是否可在試用期滿後,資遣勞工?
試用期只是賦予資方可在期間內考核試用人員的品性、能力,作
為判斷是否足勝任此工作,以作為試用期間屆滿,考量是否續行
僱傭契約的依據,而不受勞基法對僱主終止契約權利的嚴格限定
。但是,權利仍然不得濫用。
換句話說,你所謂的公部門,可在試用期間滿後資遣勞工
但絕非可以"任意"為之
必須要以試用人員的品性、能力...作為考量(即不足以勝任工作)
: 2. 公部門資方以 "要求勞方寫辭呈" 的方式,是否恰當? 是否是愚弄勞方?
為什麼叫你們寫?
很簡單啊
如果以後有爭議,就算被解為僱主單方面不能終止契約
但退萬步言,辭呈是你們自己簽的,僱傭關係已經消滅
: 3. 公部門若是以"至11月底的薪水"代替所謂的"資遣費" 是否合適?
所以你們做到本月份的何時?
: 4. 如果以上的推論,都屬勞方的權益傷害,勞方該如何自保?
: 5. 還有哪些管道可以進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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