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antin0 (酷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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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公部门可否在试用期届满後辞退劳工吗?
时间Sat Nov 14 12:25:22 2009
※ 引述《iceman0623 (拼了!)》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们目前在某一公家教育机构担任一年期约用人员,
: 最近刚过满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
: 也有签合约,说3个月试用期满後,就算是正式聘用,
: 然而最近过了3个月後的第5天,
: 公部门资方决定资遣一些人,
: 但却不是以资遣费的方式资遣,而是用要我们写辞呈,
: 然後再以"薪水发至十一月底"来担任资遣费,
: 而从现在开始被通知辞退的人,可以不用来上班,
: 但薪水可以领到十一月底。
: 问题:
: 1. 公部门是否可在试用期满後,资遣劳工?
试用期只是赋予资方可在期间内考核试用人员的品性、能力,作
为判断是否足胜任此工作,以作为试用期间届满,考量是否续行
雇佣契约的依据,而不受劳基法对雇主终止契约权利的严格限定
。但是,权利仍然不得滥用。
换句话说,你所谓的公部门,可在试用期间满後资遣劳工
但绝非可以"任意"为之
必须要以试用人员的品性、能力...作为考量(即不足以胜任工作)
: 2. 公部门资方以 "要求劳方写辞呈" 的方式,是否恰当? 是否是愚弄劳方?
为什麽叫你们写?
很简单啊
如果以後有争议,就算被解为雇主单方面不能终止契约
但退万步言,辞呈是你们自己签的,雇佣关系已经消灭
: 3. 公部门若是以"至11月底的薪水"代替所谓的"资遣费" 是否合适?
所以你们做到本月份的何时?
: 4. 如果以上的推论,都属劳方的权益伤害,劳方该如何自保?
: 5. 还有哪些管道可以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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