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ceman0623 (拼了!)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公部門可否在試用期屆滿後辭退勞工嗎?
時間Fri Nov 13 08:38:08 2009
事實經過:
我們目前在某一公家教育機構擔任一年期約用人員,
最近剛過滿超過3個月的試用期,
也有簽合約,說3個月試用期滿後,就算是正式聘用,
然而最近過了3個月後的第5天,
公部門資方決定資遣一些人,
但卻不是以資遣費的方式資遣,而是用要我們寫辭呈,
然後再以"薪水發至十一月底"來擔任資遣費,
而從現在開始被通知辭退的人,可以不用來上班,
但薪水可以領到十一月底。
問題:
1. 公部門是否可在試用期滿後,資遣勞工?
2. 公部門資方以 "要求勞方寫辭呈" 的方式,是否恰當? 是否是愚弄勞方?
3. 公部門若是以"至11月底的薪水"代替所謂的"資遣費" 是否合適?
4. 如果以上的推論,都屬勞方的權益傷害,勞方該如何自保?
5. 還有哪些管道可以進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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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kikiapple:工作三個月的資遣費可能比到11月底的薪資少... 11/13 10:52
2F:→ kikiapple:你要不要先看一下當初簽的約用人員管理辦法裡面怎麼寫? 11/13 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