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ceman0623 (拼了!)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劳资] 公部门可否在试用期届满後辞退劳工吗?
时间Fri Nov 13 08:38:08 2009
事实经过:
我们目前在某一公家教育机构担任一年期约用人员,
最近刚过满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
也有签合约,说3个月试用期满後,就算是正式聘用,
然而最近过了3个月後的第5天,
公部门资方决定资遣一些人,
但却不是以资遣费的方式资遣,而是用要我们写辞呈,
然後再以"薪水发至十一月底"来担任资遣费,
而从现在开始被通知辞退的人,可以不用来上班,
但薪水可以领到十一月底。
问题:
1. 公部门是否可在试用期满後,资遣劳工?
2. 公部门资方以 "要求劳方写辞呈" 的方式,是否恰当? 是否是愚弄劳方?
3. 公部门若是以"至11月底的薪水"代替所谓的"资遣费" 是否合适?
4. 如果以上的推论,都属劳方的权益伤害,劳方该如何自保?
5. 还有哪些管道可以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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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kikiapple:工作三个月的资遣费可能比到11月底的薪资少... 11/13 10:52
2F:→ kikiapple:你要不要先看一下当初签的约用人员管理办法里面怎麽写? 11/13 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