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antin0 (酷拉利)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
時間Wed Nov 11 07:54:33 2009
※ 引述《Harrychou (惡運不斷,壞事不斷)》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在N年前老媽買了房子(用老爸的名字,向A銀行貸款),當時有跟B銀行貸二胎
: 之後幾年間房子問題連連(漏水等等的),家裡索性就不繳貸款,讓銀行拍賣掉
: 這幾年總算是把A銀行的款項繳清,但B銀行的二胎尚有20萬左右還沒還
: 前幾年三不五時就打電話過來討錢,協商也沒用(說是一次20萬繳清才談)
: 後來約2.3年沒消息,直到上個月法院寄來通知,要扣我爸1/3薪水,利率11%(好高)
: 過了兩個星期...又來張通知,說我爸放了N年的零股1000多塊錢也要扣押
: 結果家裡就開始急了,萬一我爸的機車也被扣押,到時上班要怎麼辦?
: 問題:
: 銀行的法院執行會擴及到債務人的唯一交通工具?
有可能,他們不會管那麼多
: 現在家裡在問是否要把機車給過戶給我這邊,以避免扣押
這種行為很容易被發覺,因為有跡可循
比較建議的方式是:靜觀其變
如果到時真的扣押那台機車
再跟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理由很簡單,那台機車是你爸生活上所必須,依強制執行法的規定,不能扣押
第 53 條 (禁止查封之動產)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
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
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
,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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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3.217.29
1F:推 depravity:上下班交通工具而非營業用可能不算除非兩點難用大眾運輸 11/11 12:58
2F:→ juliantin0:你應該探求我的真意...我只是重點劃錯= = 11/11 19:37
3F:→ juliantin0:看有沒有符合第1款吧... 11/11 19:37
4F:→ depravity:我又不是你怎麼知道妳畫錯? 11/11 20:06
5F:→ depravity:且非營業用機車很難謂生活必需吧 不然沒機車的怎活?? 11/1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