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antin0 (酷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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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法院的强制执行命令
时间Wed Nov 11 07:54:33 2009
※ 引述《Harrychou (恶运不断,坏事不断)》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在N年前老妈买了房子(用老爸的名字,向A银行贷款),当时有跟B银行贷二胎
: 之後几年间房子问题连连(漏水等等的),家里索性就不缴贷款,让银行拍卖掉
: 这几年总算是把A银行的款项缴清,但B银行的二胎尚有20万左右还没还
: 前几年三不五时就打电话过来讨钱,协商也没用(说是一次20万缴清才谈)
: 後来约2.3年没消息,直到上个月法院寄来通知,要扣我爸1/3薪水,利率11%(好高)
: 过了两个星期...又来张通知,说我爸放了N年的零股1000多块钱也要扣押
: 结果家里就开始急了,万一我爸的机车也被扣押,到时上班要怎麽办?
: 问题:
: 银行的法院执行会扩及到债务人的唯一交通工具?
有可能,他们不会管那麽多
: 现在家里在问是否要把机车给过户给我这边,以避免扣押
这种行为很容易被发觉,因为有迹可循
比较建议的方式是:静观其变
如果到时真的扣押那台机车
再跟执行法院声明异议
理由很简单,那台机车是你爸生活上所必须,依强制执行法的规定,不能扣押
第 53 条 (禁止查封之动产)
左列之物不得查封:
一、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亲属所必需之衣服、寝具及其他物品。
二、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亲属职业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
三、债务人所受或继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荣誉之物品。
四、遗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礼拜所用之物。
五、未与土地分离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个月内收获者。
六、尚未发表之发明或着作。
七、附於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为防止灾害或确保安全,依法令规定应
设备之机械或器具、避难器具及其他物品。
前项规定斟酌债权人及债务人状况,有显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为适当者
,执行法院得依声请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经债务人同意者,亦同。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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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3.217.29
1F:推 depravity:上下班交通工具而非营业用可能不算除非两点难用大众运输 11/11 12:58
2F:→ juliantin0:你应该探求我的真意...我只是重点划错= = 11/11 19:37
3F:→ juliantin0:看有没有符合第1款吧... 11/11 19:37
4F:→ depravity:我又不是你怎麽知道你画错? 11/11 20:06
5F:→ depravity:且非营业用机车很难谓生活必需吧 不然没机车的怎活?? 11/1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