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nakobank (飯)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不準離職
時間Sun Nov 8 22:35:06 2009
事實經過:
這份工作有簽屬一份契約
契約期間到期日為99/6/30
聘用期間,乙方(我)如因工作不力或違背有關規定,甲方(老闆)得隨時解聘,不得異議,
乙方需於聘用期間屆滿以前先行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經甲方同意後方可離職;
若無故違約,乙方應賠償甲方懲罰違約金2個月薪資
問題:
因種種因素,小妹認為不值得再為甲方效力
故已於10/26通知老闆
並新工作都已談妥
但老闆拖了半個月,竟告知不允許離職
(但期間曾口頭告知同意小妹11/16離職)
1.難道就只能乖乖做下去?或賠2個月薪資嗎?
2.因為上班無簽到簽退,若曠職,如何追蹤記錄?
3.曠職以後會有什麼註記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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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10.27.104
1F:推 depravity:依勞基法15條第一項定期契約未滿3年老板是有權不給辭 11/08 23:29
2F:→ depravity:依民法252條妳覺得違約金過高可以訴請法院減低(不一定減 11/08 23:31
3F:→ Nanakobank:剛上網看了一下勞基法,不太懂為什麼老闆有權不給辭 11/08 23:56
4F:→ Nanakobank:是否能請depravity大大幫忙說明一下,麻煩您了 11/08 23:56
5F:推 depravity:特定期限契約妳要滿三年才"得(可以)"終止契約 11/09 00:05
6F:→ depravity:在你無權自由終止契約以前老闆依契約拒絕妳不違法 11/09 00:07
7F:→ depravity:或者說 可以拒絕你的這條契約不違法 11/09 00:08
8F:推 juliantin0:樓上見解有進一步商確的餘地! 11/09 01:26
9F:→ KD0084:或許原PO可以參考勞基法第十四條,看看情況是否符合 11/09 01:40
10F:推 orangelolly:標題有錯字...是--->>> "准" 11/09 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