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antin0 (酷拉利)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房客] 竟有如此惡劣的房客
時間Sun Nov 8 13:54:45 2009
※ 引述《RyanTan (D&G LiGhT BluE)》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rent-exp 看板]
: 作者: RyanTan (D&G LiGhT BluE) 看板: rent-exp
: 標題: [房客] 竟有如此惡劣的房客
: 時間: Sun Nov 8 13:20:07 2009
: 今年5月將房子租給了一個36年次的婦人
: 此人住了將近半年
: 卻只繳了1個月的押金+2個月的房租
: 經過多次催討仍無功而返
: 對方老是說什麼時候會繳
: 口頭的承諾卻一再的跳票
: 9月中的時候
: 我也認清了這個事實
: 於是請她馬上搬走
: 對方也說10/5前一定會搬
: (事後證明我不該再相信她的bullshit...)
: 因為我平常白天要上班
: 下班後也沒多餘的心思去處理這問題
: 結果一直到10月中
: 我打了通電話給對方
: 這人居然還沒搬走
: 還在電話中誣賴我趁她不在家的時候闖進去
: 問她什麼時候要搬
: 她居然說要搬的時候會打給我?!
: 於是我大嫂的父母決定要幫忙處理
: 跟對方約好了某個禮拜日的晚上當面談
: 對方卻在見面日當天兩個小時前打給我說有事要取消
: 當天晚上我們還親自去堵人
: 等了兩個小時都等不到人
: 對方的電話也關機
: 終於在今天早上8點多堵到這女人了(我們6點多就到樓下等她)
: 結果爭論一翻後
: 對方就擺明一副她就是沒錢的態度
: 說什麼11/10會搬走
: 要告她就去告
: 我們存證信函也寄了
: 她還這麼囂張
: 現在巳經不是錢的問題了
: 這種人真該得到一點教訓
: 民事訴訟大概對這種人也沒什麼用
: 不知道是否能以刑事訴訟來告她?
: 像是侵占之類的...
僅就刑事部分回答
如果不能證明對方除"拒不返還"外,尚有進一步的處分或其他居於所有權人的作為
則很難很難成罪,可以說是不太可能
舉實務見解給你參考
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524號
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法侵占罪之成
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
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19年上字
第1052判例)」。次按「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變易其
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
如僅將持
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
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23年上字第1915號、68年台上字第
3146號判例參照)。又稱侵占者係指無權利人,而易為權利
者,實施其對物之處分,作為其所有者而言。易言之。即易
原之持有關係,而為所有之行為。實例上如將他人之物逕自
處分變賣,得價入己;又如對於廟產據為己有,私自標賣;
以自己所持管之共有物,詐稱自己所獨有,以之抵押於人;
將他人之物改入為自己名義等是。
建議不要浪費時間,走民事途徑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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