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antin0 (酷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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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房客] 竟有如此恶劣的房客
时间Sun Nov 8 13:54:45 2009
※ 引述《RyanTan (D&G LiGhT BluE)》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rent-exp 看板]
: 作者: RyanTan (D&G LiGhT BluE) 看板: rent-exp
: 标题: [房客] 竟有如此恶劣的房客
: 时间: Sun Nov 8 13:20:07 2009
: 今年5月将房子租给了一个36年次的妇人
: 此人住了将近半年
: 却只缴了1个月的押金+2个月的房租
: 经过多次催讨仍无功而返
: 对方老是说什麽时候会缴
: 口头的承诺却一再的跳票
: 9月中的时候
: 我也认清了这个事实
: 於是请她马上搬走
: 对方也说10/5前一定会搬
: (事後证明我不该再相信她的bullshit...)
: 因为我平常白天要上班
: 下班後也没多余的心思去处理这问题
: 结果一直到10月中
: 我打了通电话给对方
: 这人居然还没搬走
: 还在电话中诬赖我趁她不在家的时候闯进去
: 问她什麽时候要搬
: 她居然说要搬的时候会打给我?!
: 於是我大嫂的父母决定要帮忙处理
: 跟对方约好了某个礼拜日的晚上当面谈
: 对方却在见面日当天两个小时前打给我说有事要取消
: 当天晚上我们还亲自去堵人
: 等了两个小时都等不到人
: 对方的电话也关机
: 终於在今天早上8点多堵到这女人了(我们6点多就到楼下等她)
: 结果争论一翻後
: 对方就摆明一副她就是没钱的态度
: 说什麽11/10会搬走
: 要告她就去告
: 我们存证信函也寄了
: 她还这麽嚣张
: 现在巳经不是钱的问题了
: 这种人真该得到一点教训
: 民事诉讼大概对这种人也没什麽用
: 不知道是否能以刑事诉讼来告她?
: 像是侵占之类的...
仅就刑事部分回答
如果不能证明对方除"拒不返还"外,尚有进一步的处分或其他居於所有权人的作为
则很难很难成罪,可以说是不太可能
举实务见解给你参考
高等法院刑事判决 97年度上易字第1524号
按不能证明被告犯罪或其行为不罚者,应谕知无罪之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301条第1项定有明文。又按「刑法侵占罪之成
立,以擅自处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变易持有之意为
所有之意,而迳为所有人之行为,为其构成要件(19年上字
第1052判例)」。次按「刑法上之侵占罪,须持有人变易其
原来之持有意思而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
如仅将持
有物延不交还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时未能交还,既缺乏主观要
件,即难遽以该罪相绳(23年上字第1915号、68年台上字第
3146号判例参照)。又称侵占者系指无权利人,而易为权利
者,实施其对物之处分,作为其所有者而言。易言之。即易
原之持有关系,而为所有之行为。实例上如将他人之物迳自
处分变卖,得价入己;又如对於庙产据为己有,私自标卖;
以自己所持管之共有物,诈称自己所独有,以之抵押於人;
将他人之物改入为自己名义等是。
建议不要浪费时间,走民事途径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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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3.217.29
※ 编辑: juliantin0 来自: 140.123.217.29 (11/08 1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