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D0084 (我條野唔係你老母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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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關於離職問題
時間Sun Nov 8 01:28:21 2009
※ 引述《tetsu99520 (愛のしるし)》之銘言:
: 事實經過:我在今年9月2號進入一間公司上班,覺得不適任,在11月6號已提出離職,但雇
: 主說要一個月才能走人,但已找其他工作了,無法再做一個月,因當初雇主並無告知需一
: 個月前提出離職,合約書上只提到:「乙方(我)經正式任用後,任一方若欲終止本約時,
: 應依法律規定之預告期間以書面通知他方。乙方若違反本條規定,應給付甲方(雇主)三十
: 日之薪資全額,做為賠償之違約金。」
: 問題:
: 1.雇主說規定都是要一個月前提出,但沒告知我,合約書也沒寫到要提前一個
: 月提出離職,只寫〝依法律規定之預告期間〞,那是要依照勞基法嗎?
: 2.合約書是寫到〝乙方經正式任用後〞,那我還未滿3個月,所以不適用這條規定囉@@?
: 3.依照勞基法規定,我是不是可以馬上走人?
: 謝謝各位
大大你好
事實上我國的勞基法當中早已取消了試用期的規定
因此如果沒有與雇主另外協議
在法律上,上班的那一天就已經是正式任用了
另外關於預告期間這個問題
勞基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有清楚的說明
第 15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因此照大大的情況看來是不需要預告期間的
如果雇主有意刁難,請將法條拿給他看
另外若是大大順利離職的話
請記得一定要和雇主索取離職證明書
證明一切都已交接清楚
以防被雇主反咬一口
關於這證明書,勞基法有規定如下
因此大大不用怕拿不到
第 19 條 (發給服務證明書之義務)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大致上就是如此了
如果雇主還要凹的話
歡迎大大再來討論
祝大大能夠順利離職
轉到一個更好的跑道上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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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etsu99520:謝謝大大幫忙,我了解了^^~ 感謝您 11/09 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