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D0084 (我条野唔系你老母个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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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关於离职问题
时间Sun Nov 8 01:28:21 2009
※ 引述《tetsu99520 (爱のしるし)》之铭言:
: 事实经过:我在今年9月2号进入一间公司上班,觉得不适任,在11月6号已提出离职,但雇
: 主说要一个月才能走人,但已找其他工作了,无法再做一个月,因当初雇主并无告知需一
: 个月前提出离职,合约书上只提到:「乙方(我)经正式任用後,任一方若欲终止本约时,
: 应依法律规定之预告期间以书面通知他方。乙方若违反本条规定,应给付甲方(雇主)三十
: 日之薪资全额,做为赔偿之违约金。」
: 问题:
: 1.雇主说规定都是要一个月前提出,但没告知我,合约书也没写到要提前一个
: 月提出离职,只写〝依法律规定之预告期间〞,那是要依照劳基法吗?
: 2.合约书是写到〝乙方经正式任用後〞,那我还未满3个月,所以不适用这条规定罗@@?
: 3.依照劳基法规定,我是不是可以马上走人?
: 谢谢各位
大大你好
事实上我国的劳基法当中早已取消了试用期的规定
因此如果没有与雇主另外协议
在法律上,上班的那一天就已经是正式任用了
另外关於预告期间这个问题
劳基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有清楚的说明
第 15 条 (劳工须预告始得终止劳动契约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於届满三年後,劳工得终止契约。
但应於三十日前预告雇主。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第 16 条 (雇主终止劳动契约之预告期间)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
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於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预告之。
因此照大大的情况看来是不需要预告期间的
如果雇主有意刁难,请将法条拿给他看
另外若是大大顺利离职的话
请记得一定要和雇主索取离职证明书
证明一切都已交接清楚
以防被雇主反咬一口
关於这证明书,劳基法有规定如下
因此大大不用怕拿不到
第 19 条 (发给服务证明书之义务)
劳动契约终止时,劳工如请求发给服务证明书,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绝。
大致上就是如此了
如果雇主还要凹的话
欢迎大大再来讨论
祝大大能够顺利离职
转到一个更好的跑道上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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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4.2.92
1F:推 tetsu99520:谢谢大大帮忙,我了解了^^~ 感谢您 11/09 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