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tsu99520 (愛のしるし)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勞資] 關於離職問題
時間Sun Nov 8 00:00:59 2009
事實經過:我在今年9月2號進入一間公司上班,覺得不適任,在11月6號已提出離職,但雇
主說要一個月才能走人,但已找其他工作了,無法再做一個月,因當初雇主並無告知需一
個月前提出離職,合約書上只提到:「乙方(我)經正式任用後,任一方若欲終止本約時,
應依法律規定之預告期間以書面通知他方。乙方若違反本條規定,應給付甲方(雇主)三十
日之薪資全額,做為賠償之違約金。」
問題:
1.雇主說規定都是要一個月前提出,但沒告知我,合約書也沒寫到要提前一個
月提出離職,只寫〝依法律規定之預告期間〞,那是要依照勞基法嗎?
2.合約書是寫到〝乙方經正式任用後〞,那我還未滿3個月,所以不適用這條規定囉@@?
3.依照勞基法規定,我是不是可以馬上走人?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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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fberg:不是7天嗎 11/08 00:06
2F:→ nagasaki2:原則上未滿一年是7天前告知,不過還是要以公司員工手冊 11/08 11:45
3F:→ nagasaki2:為主,一般公司不會帶你看內容,受僱者要自己看仔細... 11/08 11:46
4F:→ nagasaki2:你當然可以直接走人,不過公司可以以他們的規定不予你薪 11/08 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