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tsu99520 (爱のしるし)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劳资] 关於离职问题
时间Sun Nov 8 00:00:59 2009
事实经过:我在今年9月2号进入一间公司上班,觉得不适任,在11月6号已提出离职,但雇
主说要一个月才能走人,但已找其他工作了,无法再做一个月,因当初雇主并无告知需一
个月前提出离职,合约书上只提到:「乙方(我)经正式任用後,任一方若欲终止本约时,
应依法律规定之预告期间以书面通知他方。乙方若违反本条规定,应给付甲方(雇主)三十
日之薪资全额,做为赔偿之违约金。」
问题:
1.雇主说规定都是要一个月前提出,但没告知我,合约书也没写到要提前一个
月提出离职,只写〝依法律规定之预告期间〞,那是要依照劳基法吗?
2.合约书是写到〝乙方经正式任用後〞,那我还未满3个月,所以不适用这条规定罗@@?
3.依照劳基法规定,我是不是可以马上走人?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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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fberg:不是7天吗 11/08 00:06
2F:→ nagasaki2:原则上未满一年是7天前告知,不过还是要以公司员工手册 11/08 11:45
3F:→ nagasaki2:为主,一般公司不会带你看内容,受雇者要自己看仔细... 11/08 11:46
4F:→ nagasaki2:你当然可以直接走人,不过公司可以以他们的规定不予你薪 11/08 11:47